不仅“买方入刑”更要铲除拐卖土壤
《 东莞时报 》报道,孩子4岁时被人贩子拐走,12年后,虎门警方通过DNA数据库比对,成功让孩子回到亲生父母身边。重新见到儿子的吴先生表示,尊重孩子意愿,孩子依然跟养父母生活,以后两家可经常走动。记者致电孩子的养父胡某,但对方一听是记者,马上把电话挂断了。
十多年间,受害人吴先生因儿子被拐,与妻子关系恶化最终离婚,家庭破碎,现在有幸重新见到儿子,喜出望外、感慨万千之余对人贩子更加痛恨,自是情理之中,与此相对,吴先生对孩子的买方(养父母)的态度,以及养父母挂断记者电话的举动,倒是有几分复杂况味。
吴先生朴素地认为,养父母一家对孩子不错,将孩子养这么大“也不容易”,言语之间并无怨恨,更无追究对方责任的意思,倒是养父母一方对采访戒备不小,双方未发生“抢子大战”反而“皆大欢喜”的局面进一步表明,社会上关于打拐中对买方严刑峻法的建议必然面临情理法的纠葛,压缩拐卖犯罪空间,要“买方一律入刑”,更要铲除滋生拐卖犯罪的社会土壤。
日前,刑法修正案(九)审议通过,废除了拐卖儿童犯罪中收买方免罚条款,即,将原规定中对儿童没有虐待、不阻碍解救的买方“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可以从轻处罚”,这一修改被学界简称为“买方一律入刑”。应该承认,加大对买方的打击力度有积极意义,因为之前法律对买方设置了免罚情形,这在社会上造成了“收买无罪”、“买方无风险”的错觉,买方愿意“出价买娃”变相助推人贩子铤而走险。法律修改后,可以压缩贩卖儿童的“买方市场”,有助于减少拐卖犯罪。
不过,正如吴先生儿子被拐案中的情理法的纠葛那样(当然,刑九今年1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吴先生儿子的养父母仍可免除刑责),“买方一律入刑”也将面临司法实务中的情理法问题,立法者深知这一点,所以,此次修法虽然回应了之前网上“人贩子一律死刑”(拐卖儿童判死刑,买孩子的判无期)所反映出的社会焦虑,但并未将极端化的社会情绪写入法律,而是为司法实务留下余地,不是“一律死刑或无期”,而是符合相关情形“可以从轻处罚”。
修法的这一权衡也更为符合现实,毕竟,消除拐卖犯罪,不可能寄希望于司法一途,更不可能指望对买方严刑就能消除这一现象,收买被拐儿童背后有更复杂的社会原因和社会土壤,不仅有传统的生育养老观念作祟,而且现行的制度性收养体系运作不畅。因此,尽快建立出包括民间力量参与的多元化收养体系,设立适当的收养门槛,才能有效释放庞大而剧烈的收养需求,逐渐铲除收买被拐儿童的社会土壤。
贾庆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