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款收不到拘禁仓管员强搬货物 一公司业务员获刑

18.07.2014  01:50

  广东新闻网广州7月17日电 (索有为 黄彩华)因为质量问题争议迟迟催收不到客户货款,河南一家纺织公司驻东莞业务员高某找人到客户的公司仓库,非法拘禁并打伤两名仓库管理员,搬走一批货物后将其放走。记者17日从东莞市第二法院获悉,高某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赔偿受伤仓库管理员医药费、误工费共1800多元。

  货款48万收不到拘禁仓管员搬走货物

  现年30岁的河南男子高某系河南省南阳市某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业务员。2012年10月至11月期间,高某代表公司销售了一批货物给东莞市一家纺织贸易有限公司。后双方因质量问题产生纠纷,东莞贸易公司拖欠货款约48万元,高某多次催收未果。

  2013年2月18日下午13时许,高某事先联系好搬运工准备搬运涉案货物。19时许,高某带领一伙男子(另案处理)到东莞市大朗镇巷头村银康街该东莞贸易公司的仓库,殴打两名仓库管理员,并用一辆商务车将二人带离仓库。后高某将多名搬运工带至上述仓库,将贸易公司仓库一批约十多吨的毛料搬上事先准备好的货车运走。

  当晚20时30分许,高某等人在大朗镇水口村附近路段将两名仓库管理员释放。仓库管理员立即将该情况告知贸易公司负责人。

  同月20日,贸易公司跟高某交涉无果后,向警方报案。警方随后在湖北省襄阳市某网吧将高某抓获。

  超出维权范围获刑一年三个月

  法庭上,高某当庭表示不认罪。其辩护律师认为,本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高某安排人拉走货物是合法的,请求法院判其无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相关证据足以证实高某为了排除仓库管理员的妨碍强行拿回货物,殴打并拘禁仓库管理员的事实。高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应予惩处。高某具有殴打被害人的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

  关于高某行为的性质。现有证据证实本案确实是由经济纠纷引发,东莞贸易公司确实欠高某所在公司48多万货款。高某非法拘禁两名仓管员,是为了排除妨碍,以达到顺利从贸易公司仓库搬走货物的目的。故高某主观上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但即使两家公司存在经济纠纷,也应通过合法程序解决,高某非法拘禁并殴打他人,该行为已超过维权或私力救济的范围,已触犯刑律,依法应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高某的犯罪行为致使两名仓管员受伤,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后,高某表示服从判决。日前,该判决已生效。(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