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悔罪者不予减刑

02.07.2014  19:17

(导语)罪犯张某劳动改造表现情况尚可,取得了一个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等改造成绩。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通过调查发现该罪犯主观上改造态度消极,未能认真悔改所犯罪行;客观上虽然取得一定的劳动改造成绩,但多次违反监规纪律,并且有殴打其他罪犯等严重违规行为。不具备确有悔改表现的减刑条件,暂不予以减刑。

 

不悔罪者不予减刑

罪犯张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某监狱服刑。

曾因工作关系与被害人等人发生纠纷,致使一人死亡,多人受伤。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无故意犯罪被减为无期徒刑。执行机关广东省某监狱因罪犯张某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为有期徒刑的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某在考核期内获得嘉奖、表扬、改造积极分子。据其所取得的改造成绩来看,属于法律规定的“悔改表现突出”。但在庭审过程中,合议庭发现该罪犯表现消极,其在服刑期间主观上未能认罪悔罪,客观上未能遵守监规纪律,无合理原因不完成劳动任务,并有殴打其他罪犯行为,累计被扣50分,其中,在提请减刑前,还因多项违规共被扣5分。在合议庭休庭评议本案时,合议庭一致认为,虽然罪犯张某取得了一定的改造成绩,但其主观上没有积极改造意愿。

裁判结果

鉴于该罪犯不具备确有悔改表现的减刑条件,暂不予以减刑。

裁判理由

近期,社会对其给予了高度的关注,中央政法委、最高法院近期也连续出台对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的指导意见,要求从严把握实体审理、完善程序规定、强化各环节的责任、从严惩处腐败行为等方面对减刑、假释工作作了严格规范。特别是要求要突出个案审理情况,全案实行实质审理,全面考核罪犯的改造表现情况,要主客观表现符合要求才可以减刑,要求要同时具备四个方面情形:一是认罪服法;二是认真遵守监所规定,接受教育改造;三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四是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在审理具体案件过程中,对减刑假释案件一般应开庭审理。通过开庭审理,调查、核实罪犯的改造情况和减刑依据,认真听取刑罚执行部门和检察院的意见。不仅要关注其劳动改造成绩、考核期内所取得的奖励情况,而且也必须关注其主观悔罪情况。本案罪犯张某劳动改造表现情况尚可,取得了一个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等改造成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通过调查发现该罪犯主观上改造态度消极,未能认真悔改所犯罪行;客观上虽然取得一定的劳动改造成绩,但多次违反监规纪律,并且有殴打其他罪犯等严重违规行为。刑罚执行机关凭该罪犯取得了一个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的劳动改造成绩就认为其“悔改表现突出”不当。合议庭认为其没有认罪悔罪,不遵守规纪律,没有真心悔改,未同时满足“确有悔改表现”的四个条件,因此合议庭一致同意对罪犯张某不予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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