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者”犯法也有罪
[辣评]
谢碧娟
近日,平远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两名被告人因为猎捕小毛鸡而分别获刑二年和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和5000元。庭审时,被告人称其不清楚被猎捕的小毛鸡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古语云:不知者不罪。然而,在公正严明的法律面前,“不知者”犯法同样要获罪。现实中不少犯罪起源于“无知”:江苏小伙林某在路边捡到54张百元假币,一直保存未使用,后被法院以持有假币罪判刑;福清市的小陈因为帮助老乡运送古木家具而被法院以盗窃罪的共犯论处;梅州市丰顺县三名中年男子结伴上山打猎,后被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刑……“无知犯罪”指的是行为人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或者刑法处罚性,事实上却导致了犯罪的发生。案发后,行为人往往都一脸无辜地为自己辩解“我不知道”。类似这种因为无知而导致的犯罪,着实令人惋惜。但是“不知道”并不是犯罪的豁免条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是否清楚自己的行为性质,一旦触犯了法律都必须要受到相应的处罚。
实际上,我国刑法现有罪名451个,除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盗窃、诈骗等常见的罪名以外,仍有许多相对“冷门”的罪名为人所不识,比如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侮辱国旗、国徽罪等。如何提高群众对违法犯罪行为的认知度,降低无知犯罪的发生概率,是当前我们需要思考的问题。笔者认为,一方面,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必不可少。除了传统的电视新闻、杂志报刊、宣传画册等载体以外,更应该创新思路,积极开展送法进校园、送法下乡、法制文艺表演等活动,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农村开辟法律专栏,以村民喜闻乐见的形式重点宣传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法律问题。另一方面,应充分发挥农村人民调解员、村居律师、司法工作人员的作用,适时地加强与村民的沟通与联系,举办法制宣讲活动,为群众释法答疑。只有改变公众对法的“无知”,才能减少无知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