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主不知规划变更 行政复议才知规划合理

02.03.2016  11:17

复议机关:项目规划符合规定,但变更后应及时告知相关利益群体

东莞时间网讯 来看一宗行政复议典型案例。

申请人为某小区业主陈某,被申请人为市城乡规划局,第三人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

申请人陈某对被申请人市城乡规划局向其小区所在项目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A号)的行为不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认为,A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镇建设规划办公室发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B号)、该小区《规划修改总平面图》的用地部分重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等规定,请求撤销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复议机关查明,第三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1998年取得B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随后,该公司分别于2004年、2006年、2010年、2014年,四次向被申请人申请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被申请人经审查后依法变更并重新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程序合法、处理正确。申请人提交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A号)及该小区《规划修改总平面图》在核发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已废止,不存在其提出的地块重叠情形。

释法

行政复议工作人员释法

项目规划符合相关规定

变更后应及时适当告示

根据《广东省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需要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核定的土地使用性质、位置和界限的,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04年至2014年间,分别四次收到第三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关于变更该小区项目规划的申请,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及相关资料后,依法进行了核查,经审查认为其变更申请符合有关规定及建设项目对用地、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及环境的要求,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并最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A号),符合上述规定,处理正确。

本案中,被申请人受理第三人的变更申请并予以重新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申请人作为小区业主之一,并不知晓该地块及项目历经四次变更,其误以为变更后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示地块与旧证所示地块部分重叠,因而提起行政复议。承办人认为,已经审批许可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被许可人申请变更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可予以变更,但规划许可的变更应更好地保障相关利益群体的知情权,及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告示,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引发不必要的行政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