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驾与准驾车型不符出事故 保险公司赔偿后可追偿

21.07.2017  13:32

  车主向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但如果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发生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该不该赔偿?近日,兴宁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法官提醒,保险公司对于此种情形,在交强险范围内支付赔偿后,可向侵权人追偿。

  去年4月5日,刘某驾驶陕E牌自卸低速货车在兴宁境内与李某驾驶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兴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是陕E牌自卸低速货车的所有人,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至2016年9月23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事故发生后,受害人李某向兴宁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李某各项损失共计102519元。保险公司在支付该笔款项后,以刘某持有的是准驾车型G的拖拉机驾驶证,没有驾驶自卸低速货车的资格,性质上属于无证驾驶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向刘某追偿保险赔偿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本案中,刘某实际驾驶车辆与所持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而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伤残,属“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保险公司依机动车道路交通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向受害人赔偿后,有权向刘某追偿。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刘某返还保险公司已垫付的赔偿款102519元。

编辑: 马吉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