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顾女友反抗来例假强摸 男子获刑一年三个月

26.07.2014  18:59

  羊城晚报讯 记者董柳、通讯员马伟锋报道:今年40岁的江苏泰兴人包某觉得自己“很冤”:他在女友的住处强摸来了月经的女友,却被法院判决犯强制猥亵妇女罪,还被判刑1年3个月。法院表示,双方是否男女朋友关系并不影响本罪的认定。

  包某早前来到广州市花都区务工。在广州,他与女友叶某平保持着密切的联系。今年1月5日,叶某平叫包某去她家里为她煮饭。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当天中午1时许,包某在叶某平位于花都区新华街华南路48号中山楼A座某房内,违背叶某平的意愿,不顾叶某平处于月经期,使用暴力手段强行脱去其裤子,摸其阴部,强行解开叶某平的胸罩,摸其胸部。

  这一来,事儿闹大了。女友报警后,警方当天将包某羁押,并于第二天对他实施刑拘。

  广州市花都区法院认为,包某无视国法,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强制猥亵妇女,行为已经构成了强制猥亵妇女罪,一审以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包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

  包某觉得很冤。他说:自己与叶某平是男女朋友关系,多次见面,见面时都有亲密接触,女友都是半推半就的,案发当天女友的反应与往常一样,因此他的行 为属于常规动作。另外,女友明知当天会面会有亲密接触,仍然要求他去她家中。事后,女友要求他马上结婚,遭他拒绝后女友才报警的,这是女友的报复。

  包某还认为,自己得知女友报警后并没有离开现场,而是一直配合警察的调查,在这个过程中,他请求女友原谅,因此属于自首。

  不过,包某的这些说法,都没有被终审法院采信。广州市中院认为,虽然包某与叶某平是男女朋友关系,但他在女友来月经期间不顾女友的反抗而强制猥亵女友,已经构成了强制猥亵妇女罪,双方是否男女朋友关系并不影响罪名的认定。

  广州市中院指出,女友要求包某到她家中并没有表示要与包某发生性关系或亲密接触,而是要求包某为她煮饭,所以法院认为,包某单方认为女友已同意他实 施猥亵行为的理由不能成立。另外,自首的构成要件不仅仅是知道他人报警后仍留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而且还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包某在一审庭审时明确称 当时自己留在现场的目的是为了让女友向公安机关隐瞒本案事实,是在妨碍事实的查明,所以不构成自首。

  近日,广州市中院作出了终审裁定,驳回包某的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