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家建议: 可对失信行为设置信用恢复期

31.10.2018  11:13

大洋网讯 日前,广州市政府法制办对《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引发市民讨论。昨日,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专家认为,这是广州在立法方面走在前列的体现,建议后续进一步明确信用评价方式和相关失信行为所对应的惩戒措施。

网友:对各种失信行为分级

征求意见稿明确,自然人参加国家、省或者本市组织的统一考试作弊的信息;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冒用他人证件、使用伪造证件乘车、套票、霸占他人座位、无正当理由妨碍公共交通工具、影响正常行驶等行为的信息等都属于失信信息范畴。

有网友认为,此举对社会风气有极大提高。也有网友表示,希望能够对各种失信行为进行分级。网友“天上流云21CN”则表示:“作弊造假从学生时代的抄作业、考试作弊就已经开始了。”他建议教育部门对以上在校不良行为纳入学生个人信用管理,达到一定程度者,应该禁止参加有关考试。对于社会公开考试的作弊者,则应取消其考试资格,禁止其再次踏足考场并留下案底,并对其个人社会信用降低等级。

还有网友支持将乱停乱放共享单车、汽车等也纳入失信行为。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慢慢就会显现出效果,形成良性循环。

专家:具体惩戒要予以明确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孔繁华表示,以考试作弊为例,目前高校会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来进行处理,针对不同程度的作弊、不同类型的考试,作出不同的处理。

孔繁华说,一般法律的主要手段是鼓励性或惩罚性的,但这些手段可能存在不足。通过纳入失信行为,可对一些不适宜处罚的领域起到一些规范的作用。“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这一块,现在在各地呼声是比较高的。广州现阶段出台规定,应该是立法走在前列,也回应社会的呼声。”“纳入公共信息管理,应该有一个操作的方法,(失信)一次是什么样,两次是什么样。”孔繁华表示。

孔繁华认为,信用等级是要进一步明确的,针对失信行为的具体惩戒也要予以明确,不能过于笼统。“例如考试作弊。可以规定失信者多少年内不能报考这类考试,但也要有一个信用恢复期,不是一次考试作弊,一辈子就什么也做不了。”孔繁华说,进入具体操作层面,如何认定、谁来执法以及执法成本等问题都是要考虑的。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陈亮也认为,信用分级关系到立法科学性和精确性问题,不能一棍子打死,“初犯”与“惯犯”要有区别。

信时记者何小敏 实习生吴雯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