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海洋秩序进步,海洋法也需与时俱进
随着航海技术的发展,大洋逐渐成为交往频繁的通道。然而,通过发展海权来控制重要的国际海上航线,把目标指向海洋,扩张殖民地也曾是帝国主义国家追求海权的意向和动力。
《海洋法公约》待完善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联合国十分重视构建海洋法公约,特别是1982年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通过了《联合国国际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海洋法公约》)。由于《海洋法公约》对内水、领海、临接海域、大陆架、专属 经济 区、公海等重要概念做了界定,因此在处理各国在领海主权、海上天然资源和污染管理等问题上具有重要的指导和裁决作用。
事实上,《海洋法公约》在一些问题上的规定较为原则,存在着模糊性。同时,《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并不涵盖当今国际社会的所有国家,因此,除了《海洋法公约》外,还有国际习惯法的调整。
一方面,《海洋法公约》确认了12海里的领海制度、创建了专属经济区制度、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国际海底区域制度等。另一方面,由于人类对海洋过度开发和利用,海洋生态环境日益险恶,国际社会有责任就海洋法提出相应的调整和发展。
为保护好海洋资源,合理、公平地利用和开发海洋,必须不断完善和创建国际法的新规范,在这个过程中,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通过对话、合作展开博弈不可避免。战后的国际海洋秩序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摇摆式地前进。
可是,日本一方面利用《海洋法公约》在一些问题上规定的模糊性,大力扩张海洋权益,同时又以双重标准来责难中国。因此,有必要以日本为对象进行进一步研究。
日海洋扩张多路并进
近代以来,日本对陆地和资源的渴求更多地表现为对海洋的扩张、对岛屿的占领。
1609年日本的萨摩藩对于琉球王国的侵略,拉开了日本进行海洋扩张的序幕。向海洋扩张,是日本政府百年来对外扩张的基本战略方向。而近代以来日本的海洋扩张有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多方向同时扩张。
向东海扩张。1872年,日本吞并琉球王国,1879年设立冲绳县。1885年,日本对钓鱼岛进行调查,图谋霸占。1894年,日本发动甲午战争,次年1月窃取钓鱼岛,4月强迫清政府签订《马关条约》,割占台湾,勒索白银2.3亿两。
向大陆扩张。1904年,日本发动日俄战争,次年与俄签订《朴茨茅斯条约》,迫俄承认其独占朝鲜半岛,并与俄瓜分中国东北,取得南库页岛。1910年正式并吞朝鲜。1931年,日本阴谋制造“九一八”事变,建立伪满洲国,并策动内蒙独立、华北五省“自治”。1937年,日挑起卢沟桥事变,发动全面侵华战争,占领大半个中国。
向太平洋扩张。一战爆发后,后来居上的日本开始按兵不动,一旦看出德国露出败相,立刻宣布对德宣战,出动海军对太平洋上的德占岛屿发起攻击,先后占据了马绍尔群岛、马里亚纳群岛、加罗林群岛等德属太平洋岛屿,并攫取了德国在中国山东的侵略权益。一战结束后,国际联盟以“委任统治”的形式,将上述太平洋岛屿交由日本管辖,实际上是承认了日本对这些岛屿的侵占,并使日本的海洋扩张行为“合法化”。
1941年12月,日本偷袭珍珠港,摧毁美太平洋舰队,太平洋战争爆发。日一度占领包括东南亚在内的整个西太平洋。
二战后,由于冷战爆发,美对日政策从“改造”转向“扶持”,日军国主义罪行未被彻底清算。在美支持下,日对苏联占领下的“北方四岛”提出领土要求。1972年,美将冲绳“归还”日本,日乘机非法控制钓鱼岛。
靠新技术造岛圈海
二战后,日本在国际海洋竞争中抢占先机,利用高新技术加快对无人岩礁的造岛圈海活动。
以冲之鸟礁(日本称其为冲之鸟岛)为例。1987年以来,日本就在冲之鸟礁四周筑城堤防设施,设置气象观察装置。2005年,日本开始“救礁计划”,拨款1000万日元在礁石上设置门牌号码,派人长期驻守。2006年,日本又耗资755万美元进行珊瑚养殖,意图“种”出岛来。2010年底,日本政府计划在6年内斥资750亿日元,在冲之鸟礁建设水深8米的码头和临港道路。“冲之鸟岛”本质上是人工岛屿。高潮时“北小岛”仅高于海面16厘米,“东小岛”仅高于海面水面6厘米。
日本政府2008年11月针对7个海域提交了大陆架延伸申请,总面积约达74万平方公里。日本政府声称: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2012年4月27日)对日本外务省发出通知称,已对31万平方公里作出批准,其中包括“冲之鸟岛”以北约17万平方公里的四国海盆海域。
据《海洋法公约》第121条第3款的规定:“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因此,“冲之鸟岛”至多享有领海而不应享有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
双重标准“倒打一耙”
近年以来,日本政府煞有介事地强烈指责中国在南海填海造岛,呼吁东盟强化对南海的监控、呼吁美舰进南海遏制中国、推动在南海海域与菲律宾开展联合军演、挑唆东盟国家所谓携手应对南海问题。
中国对中国南海属于中国主权的所有岛屿进行人工建岛,本身属于国际法上的添附行为,符合国际习惯法领土取得的方式。国际法并没有对岛屿的添附有任何比例上的限制,在国际社会中进行添附的事例不胜枚举。然而,日本不反思自己毫无法律依据的圈海行为,反而指责中国在南海岛礁上的人工添附行为。甚至声称南海航线是日本的生命线,日本有权利确保南海航行自由。实际上,日本的冲之鸟礁扩张大陆架的主张才是破坏海洋的航行自由。相比而言,中国的人工添附行为是在主权没有争议的属于中国的领土上进行的。这一点十分重要。
《海洋法公约》生效以来的20年中,共有包括中国在内的145个缔约国。《海洋法公约》的内容中既有对一些习惯法的确认,也有造法性条约的创制。造法性条约一开始也仅对缔约国有拘束力,但随着国际社会在相当长时间内的反复实践,并确认其具有法律强制性,才有可能成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国际习惯法。与此同时,《海洋法公约》并不涵盖所有的涉及海域活动的国际习惯法。
随着时代发展,旧规范可能会出现滞后性。海洋秩序的进步也需要更新海洋立法。因此,进一步明确《海洋法公约》中过于模糊的定义,或者赋予《海洋法公约》新的内涵,是今天亟需补上的一课。(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管建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