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车司机刷单骗补 或涉合同诈骗
石景山区法院 车玉龙
近日,有媒体以“Uber被司机坑了”为题,披露了专车市场存在司机刷单骗补的乱象。一些司机执迷于不干活或者少干活就能获得高额补贴的美梦里,殊不知他们的行为有可能触犯法律。
刷单骗补涉嫌合同诈骗
专车公司给予专车司机的补贴政策,实质上是两者就补贴问题达成的一种协议。一般的骗补行为可以认定为违反协议约定,是专车司机的一种违约行为。根据媒体报道,部分专车司机仅靠刷单骗补,一上午就能净赚三百多元,长此以往,累计骗补的数额势必越来越高,这就可能导致骗补行为触及合同诈骗犯罪。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罪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专车司机刷单骗补,简单地讲就是想不劳而获,这是对专车公司财产一种变相的非法占有。此外,该罪还要求行为人实施了诈骗的行为。专车司机骗取补贴的行为本质上是对合同相对方(专车公司)的一种欺骗,即通过虚构乘客乘车的事实,以满足专车公司的补贴政策,进而实现骗取补贴的目的。因此,可以认定骗补的专车司机实施了合同诈骗行为。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合同诈骗案件数额在两万元以上的就应当予以立案追诉。也就是说,专车司机骗补金额累积到了两万元以上,公安机关就可以立案侦查;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便应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合同诈骗数额较大,将会受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的刑事处罚,如果骗补金额达到数额巨大或者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将会受到更为严厉的制裁。
“护士”与骗补司机是共犯
“护士”是在专车刷单圈子中的特殊称谓,专门指职业刷单人。事实上,专车公司对骗取补贴的行为早有防范,单靠司机一人之力,难以完成大量、高额的骗补。也就是说,如果没有“护士”的推波助澜,专车司机刷单骗补的行为根本不会如此猖獗。部分资深“护士”甚至为专车司机骗补提供“一条龙”式的服务,让专车司机方便、快捷地完成一单又一单虚假生意。如果专车司机因骗补而涉及合同诈骗犯罪,为其提供刷单服务的“护士”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国刑法中,对共犯有着明确的规定,即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主要包括以下两个特征:一是犯罪主体必须是两人以上,二是共同犯罪必须有共同犯罪故意。毋庸置疑,“护士”与司机都想从专车公司的高额补贴中分得一杯羹,这种不劳而获的目的,让心怀不轨的“护士”和专车司机走到了一起。在每单生意完成后,“护士”都会向司机收取从30元到50元不等的“扎针费”,即劳务费。显然,“护士”与司机已经形成了共犯。
在共犯中,主犯和从犯的待遇不尽相同,我国刑法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而主犯则要承担全部责任。“护士”与司机谁是主犯谁是从犯,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当专车司机主动要求“护士”刷单时,司机作为出谋策划者,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了主要作用,可以认定为主犯,而“护士”仅提供刷单服务,起到了辅助性作用,可以认定为从犯。而“护士”主动向司机介绍、提供服务时,“护士”作为犯罪行为的发起者就变成了主犯,而司机只是“护士”通过骗补实现获利的一种“工具”,此时,司机可以认定为从犯。
专车公司应加强防范力度
当警告、扣分、封号等常规方式不足以规制刷单骗补行为时,一些专车公司还出台了更为严厉的防范措施,不过除了继续利用技术手段甄别骗补行为外,相关管理制度也应加强。如建立“黑名单”及通报制度,将“上榜”司机通知其他同业公司,以此降低不良司机进入专车行业的风险,促进市场环境的净化;在专车注册协议中,明确约定骗补导致的违约赔偿责任,提高赔偿标准,用经济杠杆降低骗补风险;建立保证金制度,要求专车司机交纳一定的保证金以担保其不出现刷单骗补的行为,一旦出现骗补行为,便可划扣该保证金。
针对部分数额较大或者情节恶劣的骗补司机,可以以合同违约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骗补司机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可能涉及合同诈骗的专车司机,应当积极报案。采用适当方式树立典型案例,借助国家机关打击刑事犯罪的威慑力,震慑心存侥幸的骗补司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