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后团伙专门抢劫学生财物 主犯被判十四年
2013年至2015年期间,以王福(1995年出生于海南省海口市)为首、王子师(1991年出生于海南省海口市)等人为成员组成的犯罪团伙,在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灵山中学附近的网吧、小路口和菜市场等地以灵山中学的学生为目标进行抢劫犯罪活动,所得赃款用于上网、购买毒品吸食挥霍。近日,海口中院对王福等三人抢劫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2014年9月某日晚,孙成(1995年出生于湖北省黄冈市)驾驶摩托车载着王福、王子师窜到灵山中学附近物色抢劫对象。当晚三人将路过的灵山中学学生拦住,王福用手勒住该学生的脖子,由王子师进行搜身,孙成在一旁放风,三人抢得人民币91元后乘坐孙成的摩托车逃离现场。
2014年10月14日,海口市灵山中学学生陈某在灵山中学附近,被王福等人拦住,手持木棍殴打陈某,王福使用言语进行威胁,随后二人将陈某身上的人民币20元及手机1部抢走。
2014年10月26日,海口市灵山中学学生陈某某被事先埋伏在该处的王福等人强行将陈某某拖至偏僻处对陈某某进行威胁,并对陈某某搜身。三人抢走陈某某身上的150元及手机1部。抢得的现金由三人挥霍,手机被王福带走。
原判认为:被告人王福、王子师、孙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方式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其中,被告人王福参与抢劫四次,被告人王子师、孙成各参与抢劫一次。被告人王福等人系恶势力团伙犯罪,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孙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福、王子师、孙成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王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被告人王子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被告人孙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
宣判后,王福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口中院提起上诉。
海口中院经审理查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维持原判。(记者 朱永 通讯员 胡坤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