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明确:未经业主共同决定,业主共有资金不得使用

23.06.2021  09:34

业主共有资金有哪些?

谁是共有资金管理单位?

业主共有资金可以用在哪里?

对于这些市民普遍关心的问题,22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正式就近日发布的《广州市业主共有资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做出了详解,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办法》共28条,对资金管理进行了细化。其中,《办法》明确,业主每季度应收到4个方面的公开信息:共有资金账户的开户银行、账号、名称;筹集、结余等相关信息;项目、金额等相关信息;筹集、使用和管理的其他情况。

业主共有资金源自五方面

业主共有资金来自哪里?《办法》第五条明确,业主共有资金来源于5个方面: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所得收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或者业主大会决定由全体业主共同分摊缴交的费用;共用部位被依法征收的补偿费;共有资金产生的孳息;其他合法收入。

同时,《办法》指出,共有资金管理单位由业主共同决定,可以是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或者其他单位。其中,有业主委员会的,共有资金管理单位由业主大会决定。没有业主委员会的,经物业服务区域内业主共同决定,物业服务人可以作为共有资金管理单位。

对于业主委员会是共有资金管理单位的,负责管理共有资金或者办理共有资金账户手续的人应当是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业主委员会聘请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得由其他人管理共有资金或者办理共有资金账户手续。

未经业主共同决定不得使用

对于共有资金的支付用途《办法》也进行了规定。

办法》第十九条引用《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明确了共有资金用于物业管理5个方面的支出:补充维修资金;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和专项财产保险,但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补贴,业主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薪酬,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费用;对共有资金的审计费用;业主共同决定用于物业管理的其他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明确规定,未经业主共同决定,不得使用共有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共有资金。

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细化了使用共有资金的约定方式。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管理规约可以约定共有资金的用途和使用。共有资金管理单位可以制定共有资金的使用规则或者年度使用计划,约定共有资金的用途和使用。在使用规则或者使用计划经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共同决定后,共有资金管理单位可以按照约定使用共有资金。

共有资金的使用规则或者年度使用计划应当包括共有资金使用的用途、权限、程序、信息公开、监督方式等内容。对大额共有资金的支付,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以进行监督。大额共有资金的标准、相关要求可以在使用规则或者使用计划中予以明确。

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共有资金账户

办法》细化了共有资金账户管理的规定。《办法》第八条规定,共有资金管理单位应当以物业服务区域为单位在一家商业银行开立一个共有资金账户,提倡在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开立账户。值得注意的是,《办法》明确,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共有资金账户。

共有资金管理单位是业主委员会的,在银行开立的是共有资金基本存款账户。共有资金管理单位是物业服务人的,在银行开立的是共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共有资金管理单位应当将全部共有资金存入其开立的共有资金账户。

办法》细化了共有资金账户开通电子支付渠道的规定。《办法》第十条规定,共有资金账户需开通网上银行等电子支付渠道的,应当经业主共同决定。共有资金管理单位应当开立录入支付信息、复核支付信息两个以上的电子支付密匙,并分别由共有资金管理单位的不同人持有。

办法》要求,共有资金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电子支付资金管理制度,规范录入资金支付信息、复核资金支付信息的行为。在电子支付共有资金的3日内,将电子支付的相关情况向全体业主公开。

此外,《办法》细化了共有资金移交的规定,物业合同终止之日起15日内,共有资金移交给业委会。《办法》明确,业主共同决定新共有资金管理单位的,原共有资金管理单位应当自业主共同决定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所有共有资金转入新共有资金管理单位开立的共有资金账户。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且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人是共有资金管理单位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15日内,将所有共有资金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新共有资金管理单位应当在业主共同决定或者业主大会决定生效之日起3日内,持相关材料将更换共有资金管理单位的情况,通知原共有资金管理单位存放共有资金的开户银行,并规定:"除原共有资金管理单位将所有共有资金转入新共有资金管理单位开立的共有资金账户外,开户银行不得为原共有资金管理单位办理共有资金账户的支付业务。"

文/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全杰 通讯员:穗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