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业主共有物权信息应写入不动产登记簿

06.08.2021  14:34

大洋网讯 不动产是人民群众最主要的财产,不动产登记工作涉及千家万户的重大财产利益。8月4日,《广州市不动产登记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交广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审议。

广州市司法局局长廖荣辉就《草案》作说明时表示,广州市地方性法规《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施行至今已10多年,对于保护合法产权、保障交易安全、促进资产流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内容与新出台的民法典等上位法不够衔接,有必要重新制定以细化落实上位法。

同时,近年来,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深入推进不动产登记便利化改革,推行全程网办、压缩办理时限等一系列便民利民举措,也需要通过立法予以巩固。

不动产登记自受理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草案》结合广州市实际,立足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从优化程序、提升服务效能等方面入手,在信息共享、容缺受理、一窗办理、跨城办理、告知承诺制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其中,全面优化了不动产登记程序,提出不动产登记实行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平台,逐步推行全过程网上办理等,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为落实“减证便民”要求,《草案》明确要通过信息共享、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等措施简化申请材料。其中,对可以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或者核验的材料,以及申请人已提交备存且处于有效期内的申请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此外,申请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缺少非关键性申请材料或者非关键性申请材料存在瑕疵,且属于容缺受理清单事项,申请人书面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补齐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先行受理。

草案》还压缩了不动产登记时限,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其中查封登记、异议登记即时办结。未能提交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公证文书的继承、受遗赠的转移登记,以及历史遗留案件或者复杂疑难案件,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鼓励不动产登记机构向社会公开承诺少于前款规定的办理时限。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后,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电子介质或者纸质介质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电子介质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与纸质介质的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泄露不动产登记信息将依法给予处分

据了解,为贯彻实施民法典,切实保护合法财产权益,《草案》细化预售商品房预告登记,创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预告登记,保障权利人的预期权益。同时明确地上、地表和地下分层登记制度,创新空间权属界限的确定方式,促进地下空间资产利用。

草案》还明确业主共有部分登记、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登记、房屋分割变更登记的具体要求,增强登记实务的可操作性。

例如,规定建设项目办理首次登记时,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业主共有物权信息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为业主查询小区完整共有物权信息提供便利。

草案》还对泄露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组织或者个人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或者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进行不正当活动,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魏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