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叫停工业盐垄断 简政放权触及部门利益遭抵触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的部署,其中明确要求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一律取消审批。但记者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公布的《2013年度广东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发现,出于保护部门利益的私利,一些行政部门简政放权落实不到位,变相进行权力保留以及执行偏差的情况仍存在。
长达十年的马拉松诉讼
早在多年前就已在国家层面放开的工业盐市场,如今在很多省份依然由省属的盐业公司所垄断。这种局面导致了不少工业盐民营企业遭遇行政处罚。这种行政垄断格局,在广东打破。
《报告》披露,2013年8月2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一桩争执达十年的工业盐经营案做出终审判决:工业盐不属于盐业公司专营范围,撤销原广东省食盐专卖局(即现在的广东省盐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返还十年前没收的原告上海富仓贸易有限公司工业盐1164吨。这是继2002年上海丰祥公司诉上海市盐务局违法扣押其经营的工业盐官司胜诉以来,全国数百起类似案件中唯一由地方高院判决民企胜诉的案例。
据悉,2003年7月20日、22日、26日、29日,原广东省食盐专卖局先后在广州的工业盐用户企业、铁路专用线货场、港口码头等地扣押了上海富仓贸易有限公司从广东省以外地区调运的工业盐,并以违法购买、调运省外盐产品,违反《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为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此后,该贸易公司向广东省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但被判维持原处罚决定。该公司不得已于2012年4月19日向广州市中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败诉后,该公司不服判决,向广东省高院提起上诉并最终获得胜诉。
难以割舍的行政审批权
根据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在1995年发布的《关于改进工业盐供销和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业盐早已不属于盐业公司的专营范围,广东省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项目目录的通知》亦取消了工业盐审批权。
1990年国务院颁布的《盐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食用盐、国家储备盐和国家指令性计划的纯碱、烧碱用盐,由国家实行统一分配调拨。其他用盐,制盐企业在完成国家分配调拨计划和按规定确保合理库存的基础上,可在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自销”。这些法律文件说明,在中央层面工业盐市场早已放开。广东省高院正是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认定盐务局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
关于工业盐专营权,广东省盐务局则坚持自己的看法,认为“取消审批权不等于取消管理权”,工业盐经营应该服从政府主管部门计划指导。这种认识代表了很多地方盐业主管部门的观点。多年来,许多地区不仅对食盐实行专营管理,对工业盐的经营也实行统一经营管理,致使因工业盐经营问题引起的案件不断。
其实关于工业盐是否专营,2011年10月24日,作为现在盐业最高主管部门的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发布了《工业盐经营问题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批复意见执行》的文件。文件指出:工业盐已不再属于国家限制买卖的物品,经营工业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犯罪;《盐业管理条例》对盐业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经营盐的批发业务没有规定行政处罚,地方政府规章不能对该行为规定行政处罚。
必须砍掉的部门利益
有专家指出,工业盐问题之所以被复杂化,原因就是工业盐市场的巨大利润和部门利益。上述工业盐专营权争议案件,虽然肇始于10年之前,但其反映了行政部门对市场管制权力的依恋,对谨防今天正在大力推行的简政放权遭遇“折扣”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副会长汪玉凯表示,目前中央作出一系列部署加速政府向市场放权,但是这些部署能不能落到实处,遏制部门利益是解题关键。权力部门化、部门利益化、个人利益被法定化,这些都是现在的普遍现象,如果政府的部门利益不能得到有效遏制,简政放权自然会出现避重就轻现象。
有企业反映,有些审批项目名义上取消了,改为前置性备案,这相当于变相审批,“明放暗不放,放小不放大”。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认为,简政放权,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是新一届政府改革的工作重点。2013年以来,中央层面不断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等事项。相形之下,地方的表现要大打折扣。(记者 万静 章宁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