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一上市公司前副总涉嫌收受竞争对手30万后泄密

13.08.2016  08:38

案发后,鑫聚光电董事长蔡文珍说,核心技术被泄露,很郁闷。资料图 记者 陈帆 摄

东莞一 上市公司 前副总 涉嫌泄密案二审今开庭

出具的法学专家意见书认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追踪报道

涉嫌收受竞争对手30万后泄密

塘厦33岁企业副总被公诉

东莞时间网讯 (首席记者 尹金钟)前年,位于塘厦的东莞市鑫聚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鑫聚公司)的副总赖某鹏因涉嫌泄露公司秘密,市第三人民法院对赖某鹏涉嫌泄露商业机密一案做出一审判决,赖某鹏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对于赖某鹏是否有泄露鑫聚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法院认为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对此判决,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有误,致使侵犯商业秘密罪没有认定,造成量刑畸轻,确有错误,特提出抗诉。(详见本报2015年6月2日A12版等系列报道)。

今日,该案将在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

记者从鑫聚公司获悉,近日,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针对赖某鹏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一案出具了一份专家意见书。法学专家们一致认为,赖某鹏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检察机关认为一审量刑畸轻

鑫聚公司前副总赖某鹏因涉嫌泄露公司秘密一案经过多次开庭后,2015年年底,市第三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赖某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赖某鹏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罪名成立,但指控被告人赖某鹏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由于赖某鹏在归案后积极退赃,法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最后,认定赖某鹏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对于法院的判决,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有误,致使侵犯商业秘密罪没有认定,造成量刑畸轻,确有错误,特提出抗诉。法院判决之所以认定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赖某鹏有泄露鑫聚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是因为漠视了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将每个证据割裂开来,导致认定事实错误。

检察院认为,涉案光扩散板生产技术在案发时属于鑫聚公司商业秘密,鑫聚公司对赖某鹏提出了保密要求,赖某鹏对案涉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这在判决书中已确认。而两位证人证实,赖某鹏在鑫聚公司任职期间,私下去轩朗公司指导扩散板生产,并参与对轩朗公司生产出的扩散板的亲自测试。这些证据证实,赖某鹏将案涉光扩散板生产技术泄露给轩朗公司,使其在短期内生产出与鑫聚公司成分构成实质相同的扩散板。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法院应认定赖某鹏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法学专家: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记者从鑫聚公司获悉,近日,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针对赖某鹏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一案出具了一份专家意见书。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孙长永、王利荣、邓宏光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两个方面进行了法律分析和论证。

专家根据委托方提供的材料,经过分析论证,依据现行法律、相关司法解释及证据法学基础理论,提出了几点法律意见。

鑫聚公司的光扩散板技术属于商业秘密,以及鑫聚公司曾经对赖某鹏提出保密要求,赖某鹏对案涉技术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一审法院已经认定,法学专家们表示认同。

但对于赖某鹏是否有泄露鑫聚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以及赖某鹏的泄密行为是否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鑫聚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专家们与一审法院有不同认识。

专家们一致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理由不充分,存在法律理解或逻辑错误的问题。现有证据虽然均为间接证据,但在案全部间接证据相结合,能够认定赖某鹏有泄露鑫聚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且给鑫聚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赖某鹏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其所掌握商业秘密”的行为,专家们一致认为,赖某鹏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