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下21万赌债不还 东莞一女子邀友出庭证其好赌

30.10.2015  10:13

是借钱不还,还是被诱入赌局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程春华新型独立合议庭”再次公开审理10宗案件,涉及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纠纷、建筑纠纷、 保险 合同纠纷等,呈现的是庭审背后的人生百态。其中一宗欠款案的当事人竟然申请证人出庭,来证明她好赌……

丈夫呈“保证书”证妻滥赌

姚某与丈夫黄某,今年5月收到了市第一人民法院的传票,告他们的是同一个镇的钟某。

钟某称,姚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分别于2013年至2014年共先后向其借款21万,分别提供了有姚某签字的借条。“借款后,对方一直未偿还借款,原告多次追讨亦无结果,因此到法院讨公道。”钟某的代理律师称。

在本案一审中,姚某辩称,21万借款事实上并非借款,实为赌债。被告姚某有赌瘾,原告利用姚某好赌的习惯,引诱姚某参与赌博,从而欠下赌债,才有了借款的存在。被告认为原告虚构事实,将非法赌债以借条形式变为借款进行偷换概念,该借条应被认定为无效。

庭上,姚某的丈夫黄某当庭提交一份“保证书”,拟证明被告姚瑞兰沉迷赌博,欠下巨额赌债,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保证书”的内容为:“我本人姚某沉迷赌博,欠下巨债,自己无力偿还,告知老公已经得到老公原谅,我自知后悔,从今以后重新做人,不再沉迷赌博,如果再赌自愿离开家庭(无条件)。如果再赌,不用老公一分一厘偿还,我保证不会令老公的钱白白付出扔下大海。补充,现已还52万,剩下575000元。从今以后为了家庭和谐幸福着想,不再参与任何形式赌博。”姚某在经手人处签名按捺,落款时间为2007年12月26日。

对于“保证书”,原告方认为无法确认保证书是否姚某所书写,及是否其真实意思表示,对该保证书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即使保证书是真实的,也无法说明案涉借款属于赌债。

法院一审认为,两被告主张案涉款项属于赌债,但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故法院对其该主张不予确认。因此判决两被告姚某、黄某应当偿还21万欠款及利息。

二审请证人证自己好赌

姚某夫妻不服,向市中院提起上诉,仍认为这是赌债,并要求一名证人出庭作证。

庭审现场,审判长程春华问姚某:“既然你说是赌债,你和谁赌的,是否为钟某?”姚某答:“当时是朋友介绍去赌的,不记得是谁。输了之后对方找来钟某对我说,‘你和钟某写个借条,这样利息便宜一点’。”程春华又问:“你那个朋友带你去赌博?是谁?”对此姚某却答不上来,称“名字不记得了,只知其外号。”程春华接着问:“那当时为何不报案?”姚某答:“当时很怕,怕老公知道。”程春华反问:“赌博的时候不怕,欠钱的时候你就怕了?”对此姚某没有回答。

随后,姚某申请的证人胡某出庭作证。胡某称是姚某朋友,陈述了姚某喜欢赌博,之前有好几笔赌债加起来10多万,最后都是由他帮忙偿还的。“当时我已经和周围的人说,不要再借钱给她拿去赌了,都是有借无还的。”胡某说。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的争议焦点,涉案借款是否属于上诉人姚某指称的赌债,根据查明事实以及证人证言,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参与赌博,也没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串通赌博人放高利贷,因此法院只能认定涉案款项为借款,最多只能说是上诉人借来用于偿还赌债。这与被上诉人并无关系。姚某的上诉被驳回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