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不动产统一登记6月底正式实施

28.06.2016  11:24

东莞时间网讯 6月30日起,东莞将正式开始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

日前,关于东莞市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最新公告正式出炉。公告规定,全市范围内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统一由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海洋与渔业部门、林业部门不再受理海域、林地等登记发证业务。其中,不动产登记业务由各镇街不动产登记窗口受理后移交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

房管局加挂不动产登记中心牌子

负责办理全市不动产登记具体业务

马上就要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了。但到底谁来发证,管理机构又是谁呢?

公告显示,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土地、房屋、林地、海域等不动产登记工作,在市国土资源局设立不动产登记局(加挂地籍管理科牌子)。

东莞市房产管理局由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调整为归口东莞市国土资源局管理的事业单位,并加挂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牌子,负责办理全市不动产登记有关具体业务。

不动产登记业务由各镇街不动产登记窗口受理后移交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

记者梳理发现,大部分镇街不动产登记窗口主要设立在当地房管所;部分镇街则设立在当地的国土分局或者行政服务中心大厅或办事大厅等。

不动产登记包括哪些业务?

目前可办理的登记业务有10种

30日起,全市的土地、房屋、林地、海域等不动产登记业务,统一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海洋与渔业部门、林业部门不再受理海域、林地等登记发证业务。但国家规定的过渡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仍由原部门办理,过渡期后纳入统一登记的具体时间另行公告。

目前,可办理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又有哪些呢?主要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建物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海域使用权,森林、林木所有权等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等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不动产权利。

过渡期如何应对?

已受理的登记业务仍到受理部门领证

在统一颁发不动产证过渡时期内,相关业务如何受理呢?

6月30日前国土部门、海洋与渔业部门、林业部门已经受理的登记业务,仍到国土部门、海洋与渔业部门、林业部门领取证书;原登记部门已经受理但尚未核准登记的,统一颁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

原已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继续有效,按照国家“不变不换”的原则,在今后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变更等登记时予以换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延伸阅读

这15种情形不予登记

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形式要求的且申请人不予进一步提交有关材料;

二、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与申请人不一致的;

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独立利用价值、不能作为登记单元的;

四、登记原因文件与申请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

五、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六、权属来源证明文件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不一致的;

七、申请登记事项与登记簿的记载相冲突的;

八、利害关系人或有权机关提交证据证明不动产存在权属争议的,但申请异议登记除外;

九、违法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

十、未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处分不动产的;

十一、  未提交依法缴纳土地价款、海域使用金、税费等凭证或依法减免税费的凭证的;

十二、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的使用期限的;

十三、申请处分的不动产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因处分不动产申请登记的;

十四、  不动产被依法征收、没收,原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