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知识产权日 东莞2015年十大知识产权案例发布

26.04.2016  15:56

东莞时间网讯 (全媒体记者 李金健 )今天是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15年最受媒体关注十大知识产权案例。经过广泛的讨论,结合各案例在司法公正和保护创新方面的示范意义,最终评选出李某荣假冒注册商标案、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与杨光明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三星电梯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东莞市三星电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等十个案例为“东莞市2015年最受媒体关注十大知识产权案例”。

一、(2015)东中法知刑终字第3号李某荣、李某琴假冒注册商标(假冒“厨邦”鸡粉等)案。

推荐理由:本案侵权商标为 “厨邦”牌和“家乐”牌鸡粉,上诉人李金荣、李惠琴先是受雇于他人从事加工假冒鸡粉活动,后承租两间仓库自行从事加工假冒“厨邦”牌和“家乐”牌鸡粉活动,涉案金额高达200余万元。

二、(2015)东中法知刑终字第14号刘某红、李某义假冒注册商标(假冒“FURLA”手袋)案。

推荐理由:该案在认定数额时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进行了认定,涉案商标芙拉(FURLA)是意大利知名品牌,根据正品平均市场价格计算,约价值人民币1146200元,该案影响较大。

三、(2015)东中法知刑终字第16号李某等假冒注册商标(组装苹果、三星手机)案。

推荐理由:无证设立手机组装厂私自购买印有苹果、三星商标的手机外壳等其他零部件在该组装厂进行组装,公安机关当场缴获苹果牌手机89部、三星牌手机105部。

四、(2015)东中法知民终字第122号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与杨光明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推荐理由:本案中,案涉公证书记载的证物封存时间、证物交付与封存证物的封条记载时间、公证员出庭接受质询的意见均不同。在公证证明存在重大矛盾之处时,证明力被推翻,故本案一、二审均驳回劲霸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五、(2015)东中法知民终字第142号上诉人三星电梯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东莞市三星电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两家电梯公司对“三星”商标及企业名称之争)案。

推荐理由:法院二审驳回三星电梯有限公司诉请。判断商家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而非简单的比对二者名称像或者不像。相关企业更不应当以此来作为竞争手段,打压竞争对手。

六、(2015)东中法知民终字第156号上诉人东莞市朗坤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关铭祥商标侵权纠纷案。

推荐理由:涉案为“washi tape”注册商标,本案涉及通用名称与商标权的竞合。商家的成长应当靠自主创新,努力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而非将通用名称注册成商标,通过异类维权获得利益。

七、(2015)东中法知民终字第153号深圳市福王金六福世家珠宝有限公司与东莞市东坑金亣富珠宝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金六福珠宝”之争纷)案。

推荐理由:商标法保护的是凝结在商品中的商誉。由于案涉注册商标为“金六福吉祥”三字,但被控侵权人在店铺门面及商品包装上使用“金六福”三字时使用了英文单词及图案,与案涉注册商标存在可以辨识的区别。并且商标权人使用注册商标时间较短,其提交的证据中证明其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基本上形成于本案诉讼后,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商标和产品具有知名度。综上,一、二审认定被告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成立,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八、(2014)东中法知民初字第187号原告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宏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款汽车行李架外观设计专利)案。

推荐理由:以购买被控侵权产品的录像视频以及未经出庭质证的律师见证书作为指控侵权的证据,不足以作为认定汽车行李架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根据。

九、(2013)东二法知民初字第625号原告维布络安舍(广东)日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凯麒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市忆念美化妆品有限公司、昆山润华商业有限公司东莞长安分公司、昆山润华商业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一款沐浴露包装瓶设计的著作权)纠纷。

推荐理由:本案的裁判涉及著作权保护范围认定,著作权与外观设计权利冲突情况下保护原则及著作权中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的认定,涉及争议焦点全面而典型,对解决相似类型案件有借鉴意义。

十、(2014)东三法知民初字第65号原告东莞亲亲我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多乐欣婴儿用品有限公司、广州盛源优贝橡塑制品有限公司、陈志强侵害商标权纠纷(“咬咬乐”注册商标,婴儿咀嚼器是否侵权问题)案。

推荐理由:本案是涉及到存在商品上存在与其他商标读音相近的词语,且有其他标识存在时认定是否构成侵害商标权的问题,较为新颖,有一定的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