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两部地方性法规草案 公开征求修改意见

02.11.2015  09:13

东莞市地方性法规制定办法》列入今年立法项目

东莞时间网讯 东莞市两部地方性法规进入立法程序。昨日,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获悉,当前我市已完成《东莞市地方性法规制定办法(草案)》和《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草案)》的研究起草工作,从即日起至11月20日前,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详见A08、A09)。

今年东莞再增补一项立法项目

今年8月上旬,经市委十三届第106次常委会同意,今年我市首批地方立法项目包括《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草案)》、《东莞市水乡特色发展 经济 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草案)》、《东莞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草案)》。其中,首部法规锁定城市管理。

今年9月初,第二十一次全国地方立法研讨会明确要求,“应抓紧制定地方性法规立法条例”。为此,我市把制定《东莞市地方性法规制定办法》作为我市2015年至2016年度的立法项目。

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主任陈俊荣透露,早在今年7月中旬,市人大已意识到制定地方性法规立法条例的重要性,并着手起草《东莞市地方性法规制定办法(草案)》,至今已经四易其稿。目前,该草案已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委员会起草完成。

立法论证和评估可委托院校等机构开展

据介绍,《东莞市地方性法规制定办法(草案)》共6章77条,主要包括总则、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和法规起草,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权限和程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权限和程序,法规解释等。

陈俊荣介绍,东莞制定地方性法规制定办法的思路:依法有据,严格遵守法制统一原则,不违背宪法原则和精神,以及不违背上位法的规定;借鉴先进经验,着力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立足本市实际,完善创新立法工作机制。

地方性法规制定办法还提出,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

办法规范了起草、审议、表决等立法程序。为提高立法质量,增强法规可执行性,办法还将提高立法质量明确为立法工作的一项基本要求,建立立法论证、立法听证、立法评估机制,完善地方性法规公开征求意见机制,建立制定配套规定、法规清理机制等。其中,立法论证、评估和立法后评估,可以根据需要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介组织、行业协会等开展。

填补城市管理领域立法空白

此次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还有《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据悉,该《条例》是东莞市城市管理领域内的首个立法项目,将对进一步完善城市管理法规体系,解决城市管理立法空白,理顺城市管理行政体制,提高城市管理精细水平,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

陈俊荣介绍,在《条例》起草过程中,注重立法调研与公众参与,深入调研梳理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领域内的法律法规,深度挖掘城市道路、城市桥梁、城市照明、园林绿化、市容环境 卫生 、户外广告、城镇燃气、综合执法等各方面的核心制度、措施手段和存在的立法空白。

此外,市城管局还前往广州、深圳、珠海和长沙等地学习城市综合管理方面的立法经验,将各市在城市管理的先进经验和核心制度结合东莞地方实际融入到《条例》草案中。

除了面向城市综合管理系统和市各级部门广泛征询意见,市城管局还邀请华南理工大学、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广东工业大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等专家学者进行论证,并委托第三方专家参与草案起草,确保立法的公正性、科学性。经过反复修改、十易其稿,最终形成了《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  解读地方性法规制定办法征求意见稿

对争议较大的问题可组织论证

东莞市地方性法规制定办法(草案)》对立法程序作出了哪些具体要求?

草案规定,对于规定地方性法规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应当召开听证会;对争议较大的问题、社会公众反映意见较集中的问题,可以有针对性地组织论证。地方性法规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

此外,立法评估机制包括表决前评估和立法后评估。前者是指在法制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前,对法规草案的可行性、出台时机、社会效果及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评估;后者是指在地方性法规实施两年后,或实施后的社会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进行立法后评估。

草案规定,法规草案应向全国、省、市、镇人大代表,各镇人大主席团(街道人大联络委)以及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列入常委会会议方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在会后将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不少于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