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中院召开近三年审理毒品犯罪相关情况新闻发布会

29.06.2015  20:21


东莞中院召开近三年审理毒品犯罪相关情况新闻发布会

来源: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近日,东莞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东莞法院近三年审理毒品相关情况新闻发布会。东莞中院党组成员、新闻发言人、政治处主任尹振宇通报了近年来东莞法院毒品犯罪的审理的基本情况,分析了近年来东莞毒品犯罪的趋势及主要特点,通报了东莞法院开展打击预防毒品犯罪违法活动的工作情况,并就如何预防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建议进行了公布,刑一庭副庭长许鹏公布了2件典型案例。

 

   

 

毒品案件和毒品犯罪人数增加明显

 

2012年以来,两级法院受理毒品犯罪案件数量不断上升。与2012年相比,2014年毒品犯罪案件数增长了29.11%。因“雷霆扫毒”行动深入,2015年1至5月受理毒品案件797件,与去年同期相比的450件相比增长了77.11%。涉案宗数增速明显。而且在毒品案件数量上升的情况下,毒品犯罪涉案人数呈增长趋势。与2012年相比,2014年毒品犯罪人数增长了25.15%。2015年1至5月毒品犯罪人数为1044人,与去年同期的633人相比增长了64.92%。

从两级法院毒品案件涉案类型来看,主要的毒品案件类型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犯罪。其中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所占比例最重,共计2000多件,占毒品犯罪案件的75.35%。

据介绍,东莞近年来毒品犯罪总体呈现上升趋势,但是从法院审理的涉毒案件来看,在东莞生产的毒品比较少,主要还是从外地运入。

 

新型毒品犯罪增长迅猛    大部分毒贩“以贩养吸” 

 

新型毒品是相对海洛因、大麻和可卡因等传统毒品而言,主要指人工合成的精神类毒品。而人们普遍对新型毒品危害缺乏正确的认识,认为三唑仑、美沙酮等不是毒品,吸食不是违法行为。且新型毒品易服食,隐蔽性强、易于传播与躲避查缉。故近年来,毒品类型由从前比较单一的海洛因向新型毒品迅速扩展。

为减少损失和逃避打击,毒品犯罪分子多采用少量、多次、流动的零星交易方式,将毒品分成若干包贩卖,以包论价,每次交易的数量从0.1克到2克不等。据统计,东莞法院审理的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的小宗毒品案件占全部毒品案件的六成以上。

许多吸毒成瘾的人由于劳动力衰减,经济来源有限,难以承受高额毒资,为缓解毒瘾发作之苦,往往采取“以贩养吸”的手段。据统计,近80%的涉毒罪犯本身就吸毒上瘾,为了筹集毒资走上“以贩养吸”不归路。

 

东莞法院多项并举打击预防毒品犯罪

 

面对当前毒品犯罪的严峻形势,东莞法院积极开展系列预防打击毒品违法犯罪相关活动,在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嚣张气焰的同时,加大宣传力度,加强犯罪预防工作。

首先,两级法院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行为。突出打击重点,依法严惩走私、制造毒品和大宗贩卖毒品等源头性犯罪,严厉打击毒枭、职业毒犯、累犯、毒品再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毒品犯罪分子。加大对制毒物品犯罪、多次零包贩卖毒品、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毒及非法持有毒品等犯罪的惩处力度。并结合审判工作实际,积极开展调查研究,不断总结经验,及时发现并解决审判中遇到的突出法律适用问题。通过编发典型案例、召开工作座谈会等形式,不断提高毒品犯罪审判工作水平。

其次,加大宣传力度,预防毒品犯罪。2012年以来,两级法院多次举行打击毒品犯罪专项宣判大会,并邀请媒体记者对宣判会进行报道,同时对多件案件进行了庭审直播,以视频、图文对庭审现场全景在东莞阳光网上进行同步直播,不仅威慑了犯罪分子,还让民众受教育、受警示,提升民众的法律意识。东莞法院还深入学校宣传,近年来前往清溪中学、横沥中学、凤岗中学等校举办禁毒知识讲座。此外,两级法院还组织党员法官志愿者参与团市委举行的志愿者活动,宣传毒品危害性,特别是提高青少年对新型合成毒品的认识,加强对青少年心理辅导,形成完善的禁毒教育机制。

东莞两级法院还积极发挥法官工作室和社区法官的辐射作用,通过制作宣传栏、开展社区禁毒讲座等方式扩大普法辐射面。同时,根据工作特点和驻社区优势,对吸毒人员定期回访,进行帮扶教育。

 

 

毒品典型案件

 

一、卢辰茂犯走私、贩卖毒品,赖世华犯贩卖毒品一案

基本案情:2010年10月至2011年12月11日,被告人卢辰茂伙同郭远洲、刘碧强(以上两人已由福建省泉州市公安局起诉)、眼镜(在逃),四次共贩卖520公斤K粉到台湾,从中赚取巨额利润。其中,卢辰茂负责向胡伟东(在逃)购买K粉,郭远洲负责将K粉从东莞市运往福建省,刘碧强、眼镜负责联系船只,从福建省运到台湾省进行贩卖。2011年10月15日至2011年12月23日期间,被告人卢辰茂、赖世华向胡伟东购买K粉贩卖给阿勇。

东莞中院认为,被告人卢辰茂明知是毒品而走私、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赖世华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在被告人卢辰茂、赖世华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卢辰茂是毒品的所有者,负责联系上下家,再指使被告人赖世华去交易,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赖世华在被告人卢辰茂指使下向胡伟东购买毒品,并负责保管毒品,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卢辰茂走私、贩卖毒品数量大,应予严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卢辰茂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赖世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

 

二、被告人赫迪、李闯、高鹏、张巍、陈瑶等五人贩卖毒品一案

基本案情:2011年12月,被告人赫迪开始向郑希(在逃)购买冰毒,向“光头”(在逃)购买麻古,随后贩卖给他人。期间,赫迪雇请被告人李闯帮助其贩卖毒品,并用李闯的身份证租下东莞市长安镇长盛公寓301房用于存放毒品、毒资及供李闯居住。赫迪将毒品贩卖给被告人张巍、高鹏、陈瑶等人。高鹏、张巍、陈瑶购买毒品后又贩卖给他人。张巍还贩卖麻古给赫迪和吸毒人员徐某,并用麻古与赫迪交换冰毒。

被告人赫迪共计贩卖甲基苯丙胺1999克、麻古4800粒,被告人李闯贩卖甲基苯丙胺1899克、麻古3010粒、麻古68.3克,被告人高鹏贩卖甲基苯丙胺805克、麻古10粒,被告人张巍贩卖甲基苯丙胺150克、麻古4846粒,被告人陈瑶贩卖甲基苯丙胺79.6克、含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的毒品9.22克、含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的毒品约250毫升、含咖啡因成分的毒品53.5克、含咖啡因成分的毒品约200毫升、含大麻酚成分的毒品2.3克、含麻黄碱成分的毒品0.16克,含氯胺酮和咖啡因成分的毒品0.7克、含氯胺酮成分的毒品约40毫升。另外,被告人赫迪和李闯共同非法持有枪支1支,被告人高鹏非法持有枪支1支,被告人陈瑶非法持有枪支1支。

东莞中院认为,被告人赫迪、李闯、高鹏、张巍、陈瑶无视国法,贩卖甲基苯丙胺等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以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赫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李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被告人高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四、被告人张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五、被告人陈瑶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

 

 

(责任编辑:杜淑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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