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交通事故人伤案件一站式搞定

02.06.2017  10:18

   交通事故人伤综合服务中心启用,试点成功后将在全市范围推广

  开车发生交通事故真的是一件烦心的事。如果交通故事故涉及到人伤,不仅当事人要经历伤痛和治疗的痛苦,还免不了在交警、保险公司间奔波,更有甚者还要面对打官司的无奈。

  而这些烦心事有望在今后得到更好的解决。6月1日,由多个部门共同推动成立的“交通事故人伤综合服务中心”正式在塘厦亮相。

   多部门联合办公 更大程度便民惠民

  据悉,交通事故人伤综合服务中心是指通过将交通事故人伤案件处理相关的交警、法院、司法鉴定、保险公司等相关部门整合到一个综合平台,给客户及伤者提供“一站式”处理服务,从而实现打造人伤中心升级版的建设目标。

  东莞市保险行业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交通事故人伤综合服务中心启用后,可以实现几大功能:一是实现交警、法院、司法鉴定机构、保险公司联合办公。二是推进法院、交警支持调解前置。三是调解标准与法院对接。通过综合服务中心与法院沟通,明确交通事故人伤案件的判决标准和裁判原则,实现综合服务中心调解标准与法院判决或调解标准对接,减少各方当事人心理上对通过诉讼途径可获得更高赔偿的预期,提高调解公信力。

   仍处于试点阶段 将在全市范围推广

  目前,“交通事故人伤综合服务中心”仍处于试点阶段。试点成功后,将在全市范围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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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伤综合服务中心这样处理案件

   交警处理案件运营方案

  交通事故人伤综合服务中心专人专职处理赔付金额万元以下小额人伤案件。小额人伤案件必须满足以下几点要求:

  ●交通事故造成的当事人门诊治疗案件。

  ●事故相关门诊治疗医疗费用低于3000元,后续一次性补偿金额低于3000元(由后跟岗人员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审核),整案金额小于10000元(不含车损)。

  ●交警部门可出具事故认定责任书。

  ●不存在事故免责事由。

   法院处理案件运营流程

  交通事故人伤综合服务中心设立在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立案庭对面,受理外派交警大队无法调解所有应当由保险公司参与赔偿的交通事故涉及人伤事故。

   立案前委派调解对接流程

  ●诉前引导:在收到保险纠纷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后、登记立案之前,人民法院立案部门应引导当事人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同意进行诉前调解的,应填写《立案前(诉前)调解申请书》等并签字确认,或者由人民法院向当事人出具《立案前(诉前)调解建议书》、《立案前(诉前)调解确认书》等文件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登记立案。

  ●委派调解:人民法院向保险纠纷调解组织发送立案前委派调解函及相关材料。

  ●组织调解:调解员根据调解程序依法开展调解工作。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调解组织应制作调解协议书,由调解员和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调解不成的,调解组织应及时函复人民法院,其中当事人申请立案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登记立案。

  ●司法确认:当事人申请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以及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立案后委托调解对接流程

  ●委托调解:保险纠纷已经登记立案的,开展地区法院根据案件情况,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委托保险纠纷调解组织调解。由人民法院出具委托调解函,写明委托法院和承办法官、双方当事人、案由及案情简介等,连同起诉书、答辩状、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及清单等材料移送调解组织。

  ●组织调解:调解员根据调解程序依法开展调解工作。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由调解组织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员和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调解组织应将调解结果及相关文件及时书面报送委托法院,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后出具民事调解书。调解不成的,保险纠纷案件应及时恢复审理。

编辑: 冯文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