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人:团购不要蒙查查 退款认清经营者

18.03.2017  10:10

东莞时间网讯  各种各样的团购活动无处不在,很多消费者都有团购的经历,万一要退款怎么办?市消委会公布的2016十大消费维权案例中,就有消费者退团购费的案例,或许可给消费者提供一些经验。

2015年7月31日,消费者何先生交付两万元定金购买“东莞市东沙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开发商”)开发、经营的一套商品房。8月6日,又在开发商的销售中心交付5000元参加开发商与新浪网合作的团购优惠活动。后来,消费者因个人原因不再购买该商品房,在12月份与开发商协商后,领回两万元定金,但5000元团购费却无法退还,消费者于是向市消委会求助。

市消委会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消费者的5000元团购费,从保留的单据上显示是支付给“广州新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称“中介商”)。而中介商则称,其只是受“东莞乐居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称“广告商”)委托代收团购费,该款项实际是由广告商所收取。为求证事实,市消委会先后通过电话询问、现场检查、当面约谈等方式分别向各经营者进行了调查。最后根据开发商和广告商所签订的合作协议,确认广告商为实际经营者并展开调解。经调解,广告商为消费者进行了退款。

市消委会点评: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各式各样的团购活动方兴未艾,团购给消费者带来了优惠,但在发生纠纷时,也给消费者带来应该向谁提出维权要求的疑惑。在本案中,开发商、中介商、广告商谁才是真正与消费者发生交易的经营者?该团购费的退还应该与谁协商?三个经营者之间,其内部固然分工明确,但处于外部的消费者却如堕云里雾中,导致整个调查过程一波三折。

市消委会提醒消费者在参加团购活动时,应详细地了解活动中包括承办者、缴费、退费、服务细则等各项规则内容,妥善保管好相关消费凭证,做到心中清楚明白,避免不必要的消费纠纷;一旦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要携带相关证据材料依法主动维权,及时向消委会求助。

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相关律师点评:商家举办的各种团购活动,目的是为了吸引消费者,作为消费者在消费前应具体了解活动的组织者、承办者、缴退费、服务项目等。商家的团购活动是否有违约行为要视具体情况而言,如果商家违约,消费者可凭消费凭据要求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