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今起下调非居民用气价格 下调0.55至0.85元不等

15.12.2015  11:03

国际油价持续下行,东莞今日起将首次启动气价联动调整机制,下调非居民用气价格啦!12月14日,记者从东莞市发改局获悉,从12月15日起,东莞将首次启动非居民用户管道天然气价格与购气成本同向联动机制,结合购气成本下降,下调非居民用气各类用户气价0.55元/立方米至0.85元/立方米不等。

购气成本下降带动气价下调

根据《关于我市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东价〔2014〕5号)的规定,东莞从2014年1月15日起,建立非居民用户管道天然气价格与购气成本同向联动机制,规定以2012年综合购气成本3.27元/立方米(不含税)为基期购气成本,当综合购气成本累计变化超过0.1元/立方米(不含税)时,按“同向联动”原则启动联动机制。

东莞市发改局表示,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发展改革委分别降低了“西二线”天然气到广东省和到东莞市的最高门站价格。由于东莞市气源结构中“西二线”天然气占比近53%,降价后对东莞市综合购气成本影响较大。综合考虑“西二线”天然气降价因素和天然气企业2013年至2015年11月各种气源购气情况,核算得出东莞市城市管道天然气企业综合购气成本为2.78元/立方米(不含税),已符合联动机制的启动条件。为此,该局决定启动联动机制。

启动联动机制后,东莞市基期综合购气成本由原3.27元/立方米(不含税)调整为2.78元/立方米(不含税)。东莞市发改局表示,根据机制联动方法,非居民用户分类销售价格=原分类销售价格+分类销售价格单位调整金额,其中:分销价格或公用性质价格单位调整金额=(当期综合平均购气成本-基期购气成本)×(1+增值税率);工商业用气价格单位调整金额=(当期综合平均购气成本-基期购气成本)×(1+增值税率)÷80%。

在此基础上,东莞市发改局在综合考虑气源结构变化趋势后,决定从12月15日起非居民用户各类销售价格分别下调0.55元/立方米至0.85元/立方米不等。

其中非居民用气分销价格由原来的3.85元/立方米下调至3.30元/立方米,公用性质用气价格由原来的4.40元/立方米下调至3.85元/立方米,工商业用气价格由原来的5.60元/立方米(上浮为零,下浮不限)下调至4.75元/立方米(上浮为零,下浮不限)。

学校、福利机构执行气价有变数

从2016年1月1日起,东莞市实行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东莞市发改局表示,目前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等),届时气价将按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的第一、二档平均气价水平执行。

值得关注的是,为贯彻国家、省、市支持教育、社会养老服务等事业发展的精神,当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的用气价格高于公用性质用气价格时,按公用性质用气价格执行。

具体来说,从2016年起,东莞居民用气将按照用气量执行三档气价,分别为:第一档年户均用气量0—370(含)立方米,价格为3.60元/立方米;第二档年户均用气量370—560(含)立方米,价格为4.32元/立方米;第三档年户均用气量560立方米以上,价格为5.40元/立方米。按照此次调整后的公用性质用气价格3.85元/立方米,一旦执行居民气价的学校、福利机构等每年的用气量超出居民用气第一档(每年370立方米)的用气量限制,其执行第二档和第三档的气价都会高出执行公用性质用气气价。当出现这种情况时,这类用户的气价将不再执行居民气价标准,而转而执行公用性质用气气价标准。

东莞市发改局强调,新的气价调整机制启动后,全市各燃气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切实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明码标价工作。

非居民用气价格调整前后对比

分类原气价(元/立方米)调整后气价(元/立方米)分销价格3.853.3公用性质用气价格4.43.85工商业用气价格5.60(上浮为零,下浮不限)4.75(上浮为零,下浮不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