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停车收费拟实行“差别收费”
■位于市区中心广场边的露天公共停车场(记者 郑志波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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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时间网讯 昨日,《东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细则》)新鲜出炉。
市发改局表示,对比现行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规定,《细则》在缩小政府定价管理范围、推行差别化收费、明确计费方法、规范定价行为等方面均有所调整。
记者梳理发现,《细则》明确,除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外,其他依法设立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值得一提的是,我市拟推行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机动车停放服务差别收费,也就是说,去停车紧张的地方,或在繁忙时段停车,以后收费或将更高了。
此外,《细则》称,对交通场站等场所鼓励推行超过一定停放时间累进式加价的阶梯式收费,而对“短停快走”停车则鼓励实行收费优惠。
停车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对比现行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规定,缩小政府定价管理范围正是变化之一。《细则》提出,除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外,其他依法设立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其中,社会资本全额投资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根据市场供求自主制定。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统筹多因素协议确定。
停车紧张区域收费或更高
记者发现,此次《细则》还特别提出停车收费实行“差别收费”。
《细则》称,要积极推行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机动车停放服务差别收费,利用价格杠杆促进停车服务资源利用,缓解城市交通拥堵。
“供需缺口大、矛盾突出区域可实行较高收费,供需缺口小、矛盾不突出区域可实行低收费。”《细则》提出,对城市外围的公共交通换乘枢纽停车设施服务,应当实行低收费。
而且,同一区域停车设施,区分停车设施所在位置、停车时段、车辆类型等,按照“路内高于路外、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制定差别化服务收费标准。适当扩大路内、路外停车设施之间的收费标准差距,引导更多使用路外停车设施。
此外,《细则》还提出,对交通场站等场所及周边配套停车设施服务,鼓励推行超过一定停放时间累进式加价的阶梯式收费。鼓励对短时停车实行收费优惠。鼓励对新能源汽车停放服务收费给予适当优惠。
“短停快走”可减免收费
那么,今后停车如何计费?《细则》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不同车型或实际占用停车泊位数、不同计费方式及不同时段等计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可以按次、分钟、小时、天、月、年为单位计费,也可以根据车位的供求关系实行累进或递减计费。
而且,机动车停放服务时段可分夜间、白天和昼夜。也可根据实际将停车时段分为繁忙时段和非繁忙时段。不同时段可实行不同收费标准。
对于“短停快走”,《细则》也提出减免措施:进入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停车不超过15分钟的免费放行,有条件的可适当延长免费时限。而军警车辆、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辆及市政工程抢修车辆等免费停车。
《细则》还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停车设施提供机动车免费停放或者设置免费停放时限。鼓励有条件的停车设施采取临时性免费措施,鼓励社会公共(公益)性场所提供免费机动车停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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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地方停车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以下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具体价格管理形式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1.依法施划的道路人工或自动停车设施;
2.城市公共交通枢纽站及换乘站配套停车设施;
3.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口岸配套停车设施;
4.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公办学校以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体育馆等社会公共(公益)性单位配套停车设施;
5.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室内专业停车设施;
6.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
■小提醒
有建议可向市发改局提出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7年7月26日前,通过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通讯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市发改局价格管理科;邮政编码:523888;传真号码:0769-22830690,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