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六旬保安帮送货摔倒亡 谁担责?

04.08.2015  13:12

东莞时间网讯     现在不少家庭妇女都会去工厂拿一些外包的手工活做,一来可以打发闲暇时间,二来又能帮补家用。家住塘厦的阿娥(化名)就是这样,但让她没想到的是,因为做点手工活儿竟惹来了高达34万元赔偿的官司。这中间到底发生了什么?

缘起:

老人帮忙送货摔倒身亡

阿娥是湖北武冈人,2014年生完小孩后,通过朋友介绍,她开始从塘厦一家电子厂拿些电子材料,在家做些手工活,每做一件手工能赚1.8分钱,这钱虽然不多,但只要量大,还是能贴补一下家用。

然而,所有的一切在今年1月6日发生了改变。这天一大早,塘厦交警大队的民警来到阿娥的家,说她昨天用电动车搭载的那名老人出事了。

老人名叫康某宽,今年65岁,是电子厂的保安。1月5日早上,阿娥像往常一样到工厂拿货,由于这次的三箱货比较重,阿娥一时也没找到合适的绳子捆绑,当值保安康某宽主动提出帮她把货送回家。

阿娥说:“我当时没想什么,从厂到家就五分钟车程,他在后面抱一下就抱一下。”

可是,让人没有想到的是,电动车没开出多远,康某宽突然从电动车上掉了下来,连人带货摔倒,路边的监控视频也拍下了康某宽从电动车摔下来的过程。

据阿娥回忆,当时康某宽摔倒后,鼻子流血,她还问康某宽是否要去医院看看,但被老人拒绝了。

看着老人没什么大碍,阿娥就叫人帮忙将老人送回工厂。可不到一天时间,康某宽竟住进ICU。更让阿娥无法接受的是,5天之后,康某宽老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塘厦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中队长张保兴说,从当时调查的情况来说,电动自行车在行驶过程中,乘客从车后座摔下地面导致人受伤,所以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交警部门就认定驾驶者阿娥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

被帮的阿娥承担赔偿责任

康某宽出于好心帮忙,没想到意外离世,这让康家陷入了深深的悲痛之中。据康家代理律师介绍,康某宽家庭条件本身也不太好,两个儿子都是在东莞打工,为了带孙子,康某宽和老伴前不久才来到东莞。

谁该对康某宽的意外身亡承担责任呢?康家先后找到了阿娥和老人所在的电子厂,但两方都拒绝承担责任。最后,康家选择将两方都告上法庭,要求赔偿34万多元。

面对索赔,工厂一方觉得有点冤。电子厂负责人说,康某宽的工作岗位是门卫保安,公司的管理制度对保安职责有明确规定,就是看好大门,当时康某宽正值上班时间,公司是不可能同意他去帮阿娥送货的。

而在阿娥看来,康某宽老人是好人,也确实是帮了她自己,但自己当时车速非常慢,老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对自身安全有保护义务,更何况他在事发几个小时后才去医院的,这期间是否有其他原因导致其死亡,这一点她也不清楚。

那么,到底谁该为康老的死亡承担责任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的范围内予以适当赔偿”,康某宽老人在帮助阿娥送货的过程中从电动车上摔落,由阿娥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所以阿娥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康某宽所在工厂对其伤亡事故没有过错,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市第三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阿娥赔偿原告282709元。

■法官提醒

需要他人帮忙,

要确保帮忙人员的安全

市第三人民法院法官张利宝说,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老人这次帮忙送货,有没有经过工厂的同意。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我们认定当时保安出去帮忙没有经过工厂的同意,所以就不认为是工厂的行为,不属于履行其职务的行为,因此厂方无需担责。

张法官提醒,如果需要他人帮忙,要确保帮忙工人的安全;如果不需要他人帮忙的话,对于他人的好心帮忙要明确予以拒绝,否则一旦造成损害被帮工人要承担责任。雇员在从事任何与工作无关的事务时,一定要取得上司或者公司的同意,否则,产生伤害的话,公司不需要承担责任。

张法官还提醒,任何时候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即便是身体表面没有伤害,也最好到医院检查,特别是头部受伤时,应当及时进行脑部CT检查,避免发生延误抢救时机,如脑出血等伤害扩大化等情况,保障自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