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出台村干部薪酬管理指导意见 追回往届欠款有奖励

11.03.2016  09:17

日前,东莞市府办印发了《东莞市村(社区)“两委”成员及股份 经济 联合社理事会成员薪酬管理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对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村干部薪酬管理作出指引。

为规范村干部薪酬管理,东莞市政府于2011年出台了《东莞市农村干部薪酬管理办法(试行)》。从去年开始,东莞市农资管理部门就《管理办法》的修订多次征求各镇街和市相关部门意见,经东莞市委常委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出台了新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要求,村干部的基本工资,可根据村(社区)人口数量和干部职务等情况分为若干档次。村干部的基本工资,不低于上年全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不高于上年全市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

指导意见》调整完善纯收入增长奖励、任期绩效工资奖励、绩效工资发放与应收账款实收率挂钩等控制指标。比如,《管理办法》规定村集体当年应收账款实收率低于70%的,该年度只能发绩效工资总额的70%;《指导意见》则规定当年应收账款实收率低于80%的,该年度只能发绩效工资总额的70%,对村集体的收款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

指导意见》还对村干部往届应收账款收回做出奖励规定。规定指出,村干部在本届任期内,收回往届且账龄在3年以上应收账款的,提成一定比例作为奖励,每人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任期第二年6个月的基本工资。

目前,市农资管理部门正在起草相关文件,指导镇街从学习宣传、制定细则、后续管理等三个方面做好贯彻落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