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400元柴油实加200元 东莞加油站员工联合司机作假

10.04.2015  11:12

 

    延伸阅读:
  • 中石油东莞加油站“揩油”被顾客抓现行
  • 东莞时间网讯 “加400元柴油实加仅为200元,一家企业5台车1个月加油121次疑29次‘有鬼’,油站人员作假被抓现行。”昨日,本报报道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东莞长盛经营部存在上述加油造假行为。

    昨日傍晚记者从东城警方处最新获悉,加油站与裕兴公司双方相关人员供认合伙作假骗取油费事实。

    警方通报

    双方相关人员

    供述了合伙作假

    骗取油费事实

    据东城警方详细通报称,4月8日11时许,东城公安分局接事主刘某成(指裕兴公司员工)报案称:东城牛山某加油站(特指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东莞长盛经营部)的员工弄虚作假,通过修改油卡费用骗钱。

    接报后,东城公安分局立即组织警力前往处置。到达现场后,办案民警迅速开展调查、取证等工作,并将涉案的加油站员工和货车司机带回派出所调查。据事主刘某成介绍,其公司(指东莞市裕兴玻璃贸易有限公司)部分货车自2012年开始一直在东城牛山某加油站加油,2015年4月2日,公司员工刘某丰带司机去加油时发现加油站员工故意少加了100元柴油给其中一辆货车,后来其在加油站的电脑里查账发现在3月有多次少加油给其货车的情况。

    经初步调查,双方相关人员供述了合伙作假骗取油费的事实。目前,案件的具体情况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裕兴公司老板

    司机涉案  防不胜防

    在4月8日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裕兴公司老板彭有才就“怀疑公司司机可能与油站内部人员串通,故意不揭穿并且合谋骗钱,只是没有证据”。

    得知警方证实“双方相关人员供述了合伙作假骗取油费的事实”后,彭有才很痛心。他回忆说,8日晚,他接到办案警官电话,让他当晚带公司的4名司机去同沙派出所做笔录。“在路上,我还跟他们说‘见到警官有什么就说什么,不用太担心’……”

    但截至昨晚7点记者发稿时,4名司机前去做笔录就再没出来。彭有才表示,“4个人的厂龄从1年到5年不等,有一个还是我的老乡,真是防不胜防啊!”

    中石油东莞分公司

    和长盛加油站仅为合作关系

    昨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东莞长盛经营部涉嫌加油造假的现象一经媒体曝光后,便在网络上、微信公众号上广泛传播,其中东莞时报微信公众号转发本报的该篇报道后,在不到5个小时的时间内,点击阅读量便超过16000人次。

    网民也对此事热议纷纷。昨日下午,记者一行又赶至位于南城华凯广场A座17楼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销售公司东莞分公司。

    该公司工作人员否认长盛加油站加油造假与东莞分公司有关,同时还声称东莞分公司下面没有长盛加油站。不过,该工作人员又称东莞分公司与长盛加油站只是合作关系。

    “双方究竟是何种合作关系?为什么长盛加油站会挂牌署名是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东莞长盛经营部呢?东莞分公司有无介入调查,如何应对此事?”对于记者的追问,该工作人员拒绝再作任何答复,记者提出要采访东莞分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并请其说明个中原委的请求,但该工作人员又以公司高层正在开会,再次拒绝记者的采访,同时拒绝提供任何联系方式。

    律师点评

    货车司机涉嫌职务侵占罪

    对该起事件,加油站、油站人员以及货车司机的法律责任该如何界定?对此,记者昨晚采访了广东闻彰律师事务所李道君律师。

    李道君分析指出,从加油站经营者的角度来看,骗取的油费落入到油站的账户,那么油站经营者将因为虚构交易事实,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涉嫌诈骗罪,数量较大,将因构成诈骗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油站的工作人员,若在骗取油费作假的过程中,提供便利或者有利益分成,将构成共同诈骗,属于从犯。

    若骗取油费作假属于油站个别工作人员的私下行为,将可能构成个人诈骗,但李道君指出,那根本不可能实现,因为结算与开发票走的都是公司的账目,公司不可能不知情。

    此外,对于企业一方的货车司机,李道君分析指出,若司机们被证实有勾结油站人员,共谋分赃,则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或骗取公司财物,达到较大数额的,将构成职务侵占罪。但司机们若只是被动收受回扣,未主动勾结配合,也有可能构成商业贿赂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