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四类违规违约重大项目将被“销号”

19.08.2015  09:23

东莞时间网讯   为促进项目履约落地,保证项目尽快产生效益,近日,东莞市印发了《招商引资重大项目效益保障及退出机制实施办法(试行)》,明确提出签约逾期不动工、在建逾期不投产、投资逾期不到位、投产后效益不达标等四类项目,将被取消东莞市招商引资重大项目资格,并将被限期追回已兑现的各项奖励和优惠,并追究违约责任。这也是我市最新、最为完善的重大项目“销号”制度。

限期未整改将销号追责

当今,各地招商引资竞争激烈,不乏企业在落地过程中投资进展严重滞后,甚至在拿地后迟迟不肯动工开发。对此,东莞在2011年创新实行重大项目“销号”制度,几年时间内取消了一批严重迟滞的项目,有力确保了我市重大项目的落地投产。

此次《办法》则是对此前“销号”制度的规范与完善。按照规定,对违规违约项目,由“市内资办”或“市外资办”责成项目所在镇街(园区)进行督促纠正。如项目在限期内未能按要求整改,由市内资办或市外资办牵头会同项目所在镇街(园区)拟定初步处理意见,并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形成综合处理意见后,报市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一旦被取消重大项目资格,相关项目将面临限期追回已兑现的各项奖励和优惠,并被追究违约责任;部分项目还将按投资合同条款立即调整其已配置的用地指标,收回项目用地。

此外,凡被取消东莞市招商引资重大项目资格的,相关镇街(园区)招商部门还将受到一定影响——限期退回已享受的奖励资金。

不过,部分特殊项目也有望“网开一面”。《办法》提出,对于成长性强、发展前景好的优质项目,暂时未能兑现招商引资协议有关承诺的,报请市政府按“一事一议”原则研究决定具体退出标准。

投资合同须注明多项指标

除了明确违规违约行为的处罚制度外,此次东莞还一同出台了《东莞市招商引资重大项目投资协议(指引)》,以规范我市招商引资重大项目投资合同。

按照规定,我市重大项目须在投资合同条款中包含如下约定:包括投资计划、投资构成、总用地面积、效益指标、科技指标、动工竣工时间、投产达产时间、违约责任等等。

此外,项目还需要达到不同标准的纳税标准。即自建成投产后第二个完整会计年度起,单位面积年纳税总额须达到以下要求:其中,落户松山湖、生态园项目不少于70万元/亩;落户沙田镇虎门港项目不少于60万元/亩;落户其他镇街(园区)项目不少于40万元/亩。

在科技指标上,项目自建成投产之年起,年度研发投入(R&D)占销售收入比重还须不低于3%,发明专利申请量不得低于1件。

同时,项目自建成投产之年起,单位生产总值综合能耗值须符合落户镇街(园区)现行的单位生产总值综合能耗最低标准。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颁布的有关文件与上述《办法》不一致的,均按照此次《办法》执行。

例如,年初东莞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新开工重大产业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提出今后凡无正当理由推迟一个月以上的,一律调整为市重大预备项目;推迟两月以上的一律取消市重大项目资格。而此次项目逾期标准则分为超过1个月、3个月、6个月和12个月等。

四类违规违约项目

1  签约逾期不动工

项目用地达到供地条件后一年内,投资方须配合项目所在镇街(园区)有关部门完成土地招拍挂手续等,并参与土地竞买,否则可取消其相关资格。

项目在符合动工条件后,因投资方自身原因,而超过约定期限1个月未动工建设的,由项目落户镇街(园区)责成投资方尽快动工建设;超3个月仍未动工建设的,可取消相关资格。

已纳入市重大建设项目的,超过承诺期3个月仍不能动工建设、建设进度过慢、没有特殊原因完成年度投资计划不到60%的,可取消其市重大建设项目资格。

2  在建逾期不投产

在建项目因投资方自身原因,而超过合同约定期限3个月未竣工投产的,由项目落户镇街(园区)责成投资方加快建设,尽快投产;超过合同约定期限6个月仍未竣工投产的,可取消其相关资格。

3  投资逾期不到位

项目自建成投产之日起2年内,内资项目实际投资资金不足协议投资总额三分之一或外资项目注册资本到位不足投资总额三分之一,且在合同约定期内未按约定完成出资额的,由项目落户镇街(园区)责成投资方履约投资;如超过6个月仍未完成约定出资额的,可取消其相关资格。

4  投产后效益不达标

项目自建成投产之年起,投资强度、产出比、税收贡献、能耗标准等效益指标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最低标准,由项目落户镇街(园区)责成投资方在6个月内达效;如超过12个月仍不达效的,可取消其相关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