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再次提高 10月1日起开始执行

26.09.2019  23:31

新中国成立70周年前夕,东莞市民来收民生礼包了。

9月26日,记者从市医保局了解到,当天举行的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于10月1日起执行。东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再次提高,不仅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降至2.4万元,更提高了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调整后约为70.5万元,较之前增长了20%。

▲资料图,市民扫码绑定社保卡。记者 郑志波 摄

东莞通过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功能,建立防范和化解就医患者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长效机制,持续让人民群众在高品质生活中不断增强获得感和幸福感。

一、降低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由3万元下调至2.4万元。我市从2013年10月实施大病保险以来,至2019年7月,共支付待遇22亿元,享受待遇人次23万人次。其中,重大疾病支出20亿元,享受待遇人次15万人次,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下调后,能够享受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待遇的人次将增加28%,更多的参保人纳入重大疾病保险保障范围,全民基本医疗的“保障网”更加牢靠。

二、提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 连续参保缴费时间满2年以上的,以后每年度内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调整至12倍,调整后约为70.5万元,较之前增长了20%,对缓解患重大疾病参保人的负担发挥了显著作用。

三、调整特定门诊病种政策。 提高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的特定门诊待遇标准,年度基本医疗费用限额标准由4000元调整为按市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基本医疗费用不足或等于8万元的”分段支付比例支付,即85%。

四、完善医疗救助政策。 为进一步加大对重点医疗救助对象人医疗保障力度,东莞对该类人员实行“先登记参保、后补助缴费”的办法,从完成参保登记、做好身份标识之日起即可享受医保待遇,确保贫困人口应保尽保。重点医疗救助对象为本市户籍的特困供养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全媒体记者 李春燕 钟晨/文

编辑 官登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