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城管条例拟新增内容:鼓励单位停车场向社会开放

29.12.2015  12:01

制图/杨智宏

东莞时间网讯   昨日上午,东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召开,审议《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

记者从会议获悉,草案修改稿增加了施工工地、城市整体形象、市容环卫、噪声防治、油烟管理规范、交通秩序、公共停车、通信安全、摆摊设点、城市排水等10项内容。由此,草案修改稿回归了制定条例的初衷,体现的是“整个东莞市的城市综合管理条例”,而不是“城管局的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李满堂出席会议。

对影响道路交通安全行为设置相应规范

据了解,在体例的设置和条款的创设上,草案修改稿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立法引领和推动改革”的原则,立足东莞特点,倾听群众的意见,力求解决城市综合管理中的现实问题,确保条例的科学性、民主性、地域性和可操作性,做到“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

从篇章结构来看,修改后的草案修改稿共五章六十二条,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服务与管理规范、第三章综合执法、第四章法律责任以及第五章附则。与政府的提案稿相比,草案修改稿精简了政府提案稿中的“保障和监督”的内容,将其合并到  “综合执法”一章中。

从内容来看,草案修改稿对条例适用的事项范围做了合理的界定。根据一审意见和社会各界的要求,草案修改稿针对城市管理中的新问题或法律空白、上位法规定不具体的事项等做出实体性规范。例如,增加了施工工地、城市整体形象、市容环卫、噪声防治、油烟管理规范、交通秩序、公共停车、通信安全、摆摊设点、城市排水等事项。

尤其针对居民反映强烈的广场舞噪音、城市“牛皮癣”、车辆违法乱停、小摊贩乱摆乱卖、在机动车道内乞讨、散发宣传品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设置了相应规范。

理清城管分局与各镇政府关系

东莞不设区、不辖县,实行市直管镇街的两级政府管理体制,这种特殊的管理体制导致在客观上存在管理的断层。

记者从会上获悉,为了解决城市综合管理“断层”的问题,草案修改稿还理顺了市城管局、各城管分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之间的关系,确定各主体在城市管理以及综合执法中的地位、责任。

在制度设计上,草案修改稿参照了上海的经验做法。针对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和镇政府法律地位的不同,分别采用了委托和授权两种不同的形式并对应不同城管分局,赋予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和镇政府不同的管理地位和执法地位。该制度设计,体现了东莞的地方特色,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五条。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向社会公众提供停车服务

草案修改稿还专门增加了公共停车管理规范事项。其中,增加了“鼓励有条件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配建的停车设施在非工作时间向社会公众提供停车服务。”

对此,法制委员会委员徐波担忧,提倡“鼓励”,担心没有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愿意向社会开放。但也有委员持不同意见,认为向公众提供停车服务不能一刀切,考虑到东莞城市规划中停车配套不足等问题宜以“倡导”为主。法制委员会委员蔡国栋说:“如果将停车场全面放开,给自身工作人员停车造成麻烦。其次,从管理的角度而言,能否保障社会车辆的安全停放,值得商榷。”

也有委员提出,虽然草案修改稿从“重管理”向“重服务”转变,但对公众义务提得很具体,对政府提供的服务内容相对欠缺。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任槐举例称,他曾遭遇由于修路导致堵车、交通事故碰撞等现象,在维修道路上能否考虑公共利益提前明显告知、在主要位置竖立提醒标志,或在施工现场挂上批准修路的许可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