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城管条例自由裁量细化标准将公布
■城管执法人员收缴违章摆放在路边的广告牌。(资料图 程永强 摄)
东莞时间网讯 市人大常委会就《东莞市地方性法规制定办法(草案)》、《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草案)》开展立法调研工作。各职能部门对东莞首批两部法规有何意见和建议?
昨日上午,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李满堂率领的调研组,与市法制局、市城管局、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等部门相关人员进行座谈,征询各方的意见和建议。
围绕与会人员关注的乱摆乱卖、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自由裁量等方面内容,市城管局一一作出回应。其中,《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的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经有关部门审查后将向社会公布。
据城管局介绍,东莞市将制定《东莞市城市容貌标准》作为《条例》的补充。此外,《东莞市市容环境 卫生 管理规定》等3个项目,已纳入市政府2015-2016年度政府规章立法预备项目。
乱摆卖应纳入《条例》范畴VS
相关法律已作出具体规定
在座谈会上,市公安局法制科科长张道新认为,《条例》可以解决我市城管面临的大部分问题,但缺少两方面内容:一是乱摆乱放,特别是占道经营的管理及整顿措施;二是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特别是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张道新认为,这两方面内容应纳入《条例》范畴,值得探讨。
与张道新一样,对此持相似观点的还有市工商局法规科科长张凯斌。张凯斌认为,整治乱摆乱卖行为是城市综合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条例》未对乱摆乱卖行为如何处理、监管执法权归属、监管部门的权责进行规定,建议综合执法部分增加对城市乱摆乱卖行为的执法条款。
对此,市城管局科长黄莹给予回应。未将每一个事项的管理标准都列入《条例》,以及无法仿效武汉、南京的经验做法,主要基于两个考量:一是各个公共服务事项的管理标准一般要根据国家的政策和强制性标准的变动进行灵活修订,不列举具体管理标准可以保持《条例》的相对稳定性,而且我市也将制定《东莞市城市容貌标准》作为《条例》的补充;其次,未来我市将逐步完成八个服务事项的单项立法,具体管理标准留待单项立法进行细化,比如《东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东莞市燃气管理办法》、《东莞市消防栓管理规定》均已纳入市政府2015-2016年度政府规章立法预备项目。
黄莹说,目前已出台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文件,已对乱摆乱卖、占道经营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因此未列入《条例》范围。对于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涉及到民政部门职能事项,如何引导其保持市容的洁净,可写入《东莞市城市容貌标准》进行补充,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自由裁量应进一步细化 VS 细化标准经审查后公布
在《条例》中,自由裁量的细化问题备受关注。
以《条例》第五十一条为例,违反《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施工单位未及时对施工围蔽设施、广告贴画、临时设置的市政交通设施和临时疏解道路进行日常管养的,由城市综合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市公安局提出疑问,自由裁量由1000元到2万元,两者相差20倍。那么,在具体的执法中,市局与分局自由裁量分别到哪一个权限?为此,市公安局建议,城管部门应对自由裁量进一步细化,避免今后在执法过程中产生异议。
市司法局研究室主任杨沫认为,《条例》第五章“法律责任”规定的处罚幅度较大,自由裁量权幅度过大,建议给予进一步细化,以利于规范执法。
黄莹回应称,市城管局对违反《条例》的处罚行为有细化的裁量标准。据介绍,该局根据依法行政的要求,对处罚有具体的细化,只要经过市法制局审查后,将向社会公开。
声音
市司法局研究室主任杨沫:
《条例》第二十七条列举了不得在公园、广场内实施的4种行为。由于实践中涉及公园、广场的违法行为往往是多样式的,不可能预见而一一列举。因此,建议《条例》第二十七条最后增加一项兜底条款,即增加“(五)其他影响公园、广场正常秩序的”。
市安监局副局长康仁非:
《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对《条例》所谓的城市综合管理进行了解释。但实际上,城市综合管理包含的范围很大。建议《条例》第二条加上“其他方面的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另行制定”,使得《条例》有包容性和拓展性。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委员、众达律师事务所主任、省人大代表周广荣:
在发达国家,城市设施被谁损坏了,就由谁负责维修。《条例》第二章对养护和维修也做了具体的规定,并提出引入市场运行机制。但能否进一步细化,例如规定定期的巡查、群众的申诉渠道、维修责任,以及通过立法保障产权单位向损坏者索赔,值得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