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莞味”不足?东莞城管条例被建议增加权利救济内容

18.11.2015  12:54

东莞健朗花园旁,因为有小贩占道摆卖,本来宽阔的道路变窄了。孙俊杰 摄

11月17日上午,东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李满堂率队,就《东莞市地方性法规制定办法(草案)》和《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草案)》与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府办、市政协办以及法院、检察院相关领导进行座谈。

与会代表们指出,《东莞市地方性法规制定办法(草案)》存在部分概念表述不规范问题。《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草案)》由于篇幅较长、涉及面广,存在问题较多。与会代表提出,该草案未能充分体现东莞特色,还提出应站在公民角度立法,增加权利救济内容。

从11月16日起,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成4个调研组,就上述两部草案分赴各单位及镇街(园区)展开立法调研。

话题1:能否增加小贩摆卖相关规定?

市委办公室文电法规科科长黄慧敏提出,条例应该更加突出东莞市外来城市人口多的特点,比如目前比较严重的占道经营问题,就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市政府办公室副秘书长罗斌也指出,目前城管与社会群体冲突大都在乱摆乱卖上,除了“堵”之外,有没有“疏”的渠道,有没有空间、地区和时段允许小贩摆卖,东莞的镇、村和工业区这种情况很多,社会对摆卖也有需求,能不能开一个口后规范管理,不仅方便市民生活,也有助对缓解城市管理的抵触情绪。

市检察院研究室主任刘天响也认为,城市管理涉及事项多,要找准突出问题,解决紧迫问题。他对比了长沙、武汉等地的法规,认为草案纳入管理的事项太窄,对于许多场所的管理存在缺位,像公共停车场、餐厅、夜市、市场等。

罗斌补充,目前垃圾分类在东莞推进不理想,垃圾焚烧厂选址困难,群众意见很大。发达国家垃圾焚烧厂很多建在市中心,他们前期对垃圾进行了科学分类,燃烧后排放的有害物质也少。但草案对垃圾分类只说提倡,没有强制约束措施。

他还建议,对于公园便溺现象,散装物料运输车密封加盖,道路开挖、管线迁改和轨道设工的时限等,也应有相应的规定。

话题2:能否缩短户外广告安检周期?

与会人员普遍对草案中关于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内容提出了意见。刘虹提出,草案中对户外广告设置的安检时间规定为3年,从安全角度来说3年周期太长,能否缩短为一年或两年。另外,规定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不超过3年、电子显示屏不超过5年,她认为只要符合安全使用规范,是否要规定期限需斟酌。

草案还规定了户外电子显示屏的开启时间为早8点到晚10点,刘虹提出,这个规定有何依据?实施后执法成本是否太高?她认为只要安全无污染,可不限定开启时间。

第一法院副院长周金亮也质疑称,上位法对户外电子广告的开启时间没有规定,东莞直接限制是否妥当?另外,关于草案中提出户外广告设置要由城管部门审批,上位法规定广告许可是由工商局批准,对于上位法没有的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不适合增设。

市中级法院行政庭庭长孙立凡则指出,草案中提出对正在实施的违法建设,可书面告知供电供水企业中止合同停止施工供电供水。他提醒,《行政强制法》明文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不得对居民停水停电,城管行政行为使合同无法履行,也违反上位法规定,一旦实施城管部门败诉风险大。

孙立凡还提出,草案规定对违建已建成部分由城管部门做出限拆决定,由镇街、园区执法部门实施拆迁,这与《城乡规划法》规定强拆主体应为县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相抵触。此外,草案中关于查封扣押物品超期之后三天后退还,这也与上位法规定的立即退还相冲突。他提醒,草案规定的罚款限额也要论证,要符合与有关上位法的规定,不能随意规定罚多少钱。

话题3:城管处罚能否增加救济性规定?

刘天响提出,草案设置了许多审批、许可、处罚的规定,城管部门被赋予了多项管理执法权限,但如果当事人不服决定和处罚怎么办?条例没有作出救济性的规定。孙立凡也指出,城管部门有权也必须有责,条例需要增加当事人可进行复议或诉讼等救济性规定。他认为,不站在行政机关角度、而是站在老百姓的角度立法是更人性化的做法,社会更容易接受。

市第二市区检察院副检察长许茂也认可该观点。他提出立法价值到底是管理者本位还是被管理者本位,站哪个角度去立法很重要。他还提出,法律条文的制定应该更细化,对于执法人员的裁量权也要细化。

许茂还建议,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应该规范城市管理人员执法行为,在执法职责内容中应加入执法规范,比如执法时城管人员统一着装、佩戴工作证等内容。

■相关

东莞立法,为何城管喝了“头啖汤”?

城市综合管理为何能饮得东莞立法“头啖汤”?李满堂介绍,东莞之所以首先要制定《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主要为了解决东莞在城市管理中的突出问题。随着东莞城市化进程,对城市管理的要求更高,各种矛盾和问题不断凸显,甚至导致城管队伍被污名化,陷入了信任危机。城市管理中的突出问题,急需一部法规来进行规范和解决。

此外,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方面缺少具有综合性、针对性的法律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的相关法律法规比较分散,在诸多城市综合管理事项上都存在立法空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领域缺乏上位法支撑,实际执法过程中只能借执法。为避免城管执法无法可依的情况,亟需加快城管立法。

城市综合管理工作涉及部门众多,部门之间职责没有明确的边界。城管部门又没没有上级城管执法机构主管部门,在管理和执法中的权利边界不清晰,各部门之间或有权力交叉重合、或有推诿扯皮现象,也急需以立法为契机理顺城市综合管理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