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多家洗衣店未批先建遭罚5.5万元
制图/杨智宏
东莞时间网讯 日前,东莞多家洗衣店因未批先建,先后接到环保部门5.5万元的“巨额罚单”。
小本经营的洗衣店,数万元的处罚可能意味着 投资 打了水漂。为此,其中5家洗衣店状告东莞市环保局,以洗衣店属“一般社区服务设施”行业,影响较小为由,要求法院撤销处罚。
案件历经二审,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判决,维持环保局对洗衣店的处罚,并提醒广大洗衣行业店主,在追求 经济 效益的同时不能漠视环保法律、法规,应做好相关污染防治工作、环保审批手续,切勿以身试法,以免血本无归。
5家洗衣店经听证后罚款8万元降为5.5万元
王先生是虎门顺发洗衣店的经营者,他的洗衣店2009年10月29日开张,主要为周边居民住户提供洗衣服务。
去年4月24日,市环保局的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王先生在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主体工程已投入使用,从事洗衣服务,设有洗水工序和洗水机、脱水机、烘干机、土制加热炉等设备,需要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
东莞环保局认为,王先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同时王先生的洗衣店涉及生产性废水排放,应当从重处罚。2014年6月13日,市环保局对王先生作出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据了解,市环保局在检查执法过程中,对数家未报先建、排放废水的洗衣店做出行政处罚。而包括王先生在内的5家洗衣店店主,分别收到8万元的“巨额罚单”,5家洗衣店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听证。
东莞市环保局分别召开了听证会。经审查,决定采纳王先生等5名店主提出的部分听证意见,处罚金额减为5.5万元。但5名店主仍然不服这一处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处罚决定。
法院维持环保局对洗衣店的处罚
法院认为,案件争议焦点在于案涉洗衣店是否需要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以及第二十六条规定,凡是被纳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进而需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即使只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均须同时实施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不能单凭环境影响很小,就认为无需采取任何环境保护措施。
在王先生的案件中,其所从事的洗衣服务属于一般社区服务设施行业,参照国家环保部制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案涉建设项目属于该目录当中V类“社会事业与服务业类”第24项“一般社区服务设施行业”,需要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由于王先生并未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且该洗衣店不仅设有洗水工序和洗水机、脱水机、烘干机以及土制加热炉等设备,且生产期间所产生的废水及废气均未经处理直接对外排放,东莞环保局据此认为案涉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并无不当。
鉴于涉案洗衣店项目没有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市环保局对王先生处以5.5万罚款的行政处罚符合条例规定内容。
综上,法院驳回王先生等5名洗衣店店主的上诉,维持环保局对洗衣店的处罚。
■温馨提醒
追求经济效益切勿触碰法律红线
废水废气直排、未批先建、未验收先投产是洗衣企业常见的乱象,许多小企业主环保意识薄弱,认为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未批先建、未验收已开业的现象屡禁不止。正如上述5家遭到行政罚款的洗衣店,错误地认为自己的洗衣店环境影响很小,而不采取任何环保措施,产生的污水等未经处理直接排放,造成环境污染,缺乏环保意识并视相关环保法规于无物。
法官提醒企业经营者,在投资时要谨慎,避免因选址不符等硬性条件触碰法律红线,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不能漠视环保法律、法规,应做好相关污染防治工作、环保审批手续,切勿以身试法,以免血本无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