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28日东莞将不再受理迁往珠三角非“国五”车辆
昨日,记者从东莞交警部门获悉,从今年12月31日起,东莞机动车将执行第五阶段排放标准。
在2015年12月31日前(不包括31日),已经销售、或在外地交警部门办结了变更或转移登记的车辆,仍然可以按照原标准执行。
值得关注的是,东莞市交警部门将从12月28日起,停止受理迁往珠三角其他城市的非国五排放标准的轻型点燃式发动机汽车,以及公交、环卫、邮政行业的重型压燃式发动机汽车。
本月31日前已售车辆可按原标准执行
据交警部门介绍,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相关文件要求,从2015年12月31日起,在东莞市销售、注册和转入的轻型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应当符合国家排放标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GB18352.5-2013)中的排放控制要求;在东莞市销售、注册和转入公交、环卫、邮政行业重型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应当符合国家排放标准《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中的第Ⅴ阶段排放控制要求。
据介绍,在新标准实行之后,销售单位不得销售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车辆,申办新车注册登记、外地转入的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交警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值得关注的是,在2015年12月31日前(不包括31日),已经销售、或在外地交警部门办结了变更或转移登记的车辆,仍然可以按照原标准执行,交警部门将继续受理注册、转入登记手续。
据了解,交警部门将以《机动车销售发票》开票日期、《机动车登记证书》签注的变更或转移登记日期为准。
提前两天停止受理非国五排放标准车辆迁移
据交警部门介绍,由于广东省提前执行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特别是在珠三角各城市,基本都将在2015年12月31日或2016年1月1日开始执行新标准。按照公安部相关规定,办理机动车迁出手续的,交警部门应当一日内确认机动车,三日内将机动车档案交机动车所有人。
对此,交警部门表示,为了保障机动车所有人有足够的时间到转入地办理相关转入手续,东莞市交警部门将从12月28日起,停止受理迁往珠三角其他城市的非国五排放标准的轻型点燃式发动机汽车,以及公交、环卫、邮政行业的重型压燃式发动机汽车。
据介绍,查询达到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车型目录,可登录机动车环保网:http://www.vecc-mep.or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