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中央“千人计划”人才配套资助申报工作开启

25.08.2016  08:04

东莞时间网讯 (全媒体记者 周桂清)  8月24日,东莞市人才办发布“2016年度东莞市中央‘千人计划’专家配套资助申报工作公告”(网址: http://www.dg.gov.cn/cndg/s2569/201608/1075484.htm ),启动2016年度东莞市中央“千人计划”人才配套资助申报工作,配套资助对象是我市推荐入选的和由市外引进的中央“千人计划”专家,其中由市外引进的中央“千人计划”专家分创业类和聘任类进行资助。2016年度我市将对“千人计划”人才分三个等级进行配套资助,资助标准为按中央财政资助的1:0.5-1:2比例配套资助。其中由东莞推荐评审入选的中央“千人计划”人才奖励最高,将可获得按中央财政资助的1:2比例配套资助。申报工作受理截止时间为2016年9月30日。

昨日,市人才办表示,为深入实施“人才东莞”战略,发挥中央“千人计划”专家在我市创新创业的示范领导作用,进一步聚集国家级人才推动东莞 经济 社会发展,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和《东莞市中央“千人计划”专家配套资助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在启动东莞市中央“千人计划”专家配套资助申报工作。

由我市推荐入选的和由市外引进的中央“千人计划”专家均可申请资助,其中由市外引进的中央“千人计划”专家分创业类和聘任类进行资助。其中创业类配套资助,要求中央“千人计划”专家在我市创办独立法人企业1年以上,申请人须在申报时已持续一年以上持有企业股份不少于20%且股值不少于200万元;通过企业间接持股的,申请人须在申报时已持续一年以上在该企业持有51%以上股份,并折合占在莞创办企业股份不少于20%且股值不少于200万元;聘任类配套资助,要求中央“千人计划”专家在我市工作,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社保证明、个税证明为准),每年在莞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获得中央“千人计划”专家配套资助的人才,按《关于印发<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配套资助。其中,由我市推荐入选的中央“千人计划”专家,可按中央财政资助的1:2比例配套资助;由市外引进的中央“千人计划”专家,属创业类的,按中央财政资助的1:1比例配套资助;由市外引进的中央“千人计划”专家,属聘任类的,按中央财政资助的1:0.5比例配套资助。

一、申报条件

由我市推荐入选的和由市外引进的中央“千人计划”专家均可申请资助,其中由市外引进的中央“千人计划”专家分创业类和聘任类进行资助。本细则的配套资助不能重复申请。对象应具备以下申报条件:

1.创业类:要求中央“千人计划”专家在我市创办独立法人企业1年以上,申请人须在申报时已持续一年以上持有企业股份不少于20%且股值不少于200万元;通过企业间接持股的,申请人须在申报时已持续一年以上在该企业持有51%以上股份,并折合占在莞创办企业股份不少于20%且股值不少于200万元;

2.聘任类:要求中央“千人计划”专家在我市工作,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社保证明、个税证明为准),每年在莞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二、申报流程

本批次申报工作从即日起接受申请,符合条件的人才由所在单位推荐并提出资助申请,报所属镇街(园区)人力资源分局初审后,报送市人力资源局复审。不接受尚未有承接单位或未自主注册成立企业的人才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

1.《东莞市中央“千人计划”专家配套资助申报书》;

2.中央“千人计划”入选证书;

3.公司法人代码证、验资报告;(创业类提供)

4.依法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聘任类提供)

5.社保部门加盖业务专用章的社保凭证、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在莞工作时间证明等资料。(聘任类提供)

各类证明材料复印件需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并提供原件核对;外文证明材料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

三、资助标准

获得中央“千人计划”专家配套资助的人才,按《关于印发<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的通知》(东府〔2015〕110号)配套资助:

1.由我市推荐入选的中央“千人计划”专家,可按中央财政资助的1:2比例配套资助;

2.由市外引进的中央“千人计划”专家,属创业类的,按中央财政资助的1:1比例配套资助;

3.由市外引进的中央“千人计划”专家,属聘任类的,按中央财政资助的1:0.5比例配套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