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公立医院正式推行医疗责任险

16.09.2015  08:16

东莞时间网讯 今后,患者与我市公立医院发生医疗纠纷后,将多一种重要解决途径。记者了解到,全市公立医院将正式推出医疗责任险。今日,首批6家公立医院与 保险 公司进行签约。

据了解,全市其他的公立医院计划于10月15日前与保险公司完成签约。统一保险期限为1年,自2015年10月15日零时起至2016年10月15日零时止。

事先经过反复沟通和专家论证

我市公立医院为何要实施医疗责任险?据了解,国家卫计委、司法部、财政部、中国保监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已经出台了《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指出要完善以人民调解为主体,院内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医疗风险分担机制有机结合的“三调解一保险”制度体系,发挥医疗责任险在医疗纠纷化解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而我市结合 卫生 系统行业实际,市卫计局将全市医疗责任保险统保工作委托给了市医院协会。

据了解,市医院协会多次召开专题办公会议研究,成立了市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班子,先后到广州市、珠海市及天津市开展调研学习,并组织全市40家公立医院反复多次沟通协商及组织专家咨询论证,拟定了《东莞市公立医院医疗责任保险实施方案》,并报市卫计局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然后委托招标公司,进行了公开招标采购。

专门成立

“东莞市医疗责任险联席会议”

据了解,中标机构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东莞分公司等7家。为全面落实我市公立医院医疗责任保险工作,市卫计局定于今天组织首批6家医院(市妇幼 保健 院、市第三人民医院、市第五人民医院、市第六人民医院、东城医院、茶山医院),与中标保险机构举行签约启动仪式。

按计划,首批签约后,其他公立医院将于今年10月15日前,与中标保险机构完成保险合同条款的协商,并完成合同签署,本次签署的医疗责任保险统一保险期限为一年,自2015年10月15日零时起至2016年10月15日零时止。

据了解,为确保医疗责任险工作的顺利开展,我市还专门成立了“东莞市医疗责任险联席会议”,该机构由市医院协会人员、市医调委人员、参保医院代表、保险机构人员组成,负责商定相关重大事项,对保险服务进行年度考评等工作。

我市在推进公立医院医疗责任险工作的同时,也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积极参保,大力推动和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保障医疗机构和患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保险机制与医疗

调解机制有效结合

据了解,东莞市医疗责任保险的实施,在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防范化解医疗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

我市某三甲医院负责人认为,医疗纠纷有突发性、复杂性、专业性等特点,有时单靠调解是难以解决问题的,医疗事故责任险拓宽了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它的实施,为医患双方在医疗纠纷的处理上提供更多的选择和途径。

东城医院医务股相关负责人认为,医疗行业存在风险是客观事实,过去发生纠纷后,医院和患者直接协商,效率往往不高。而如今,有了医调委、医疗责任保险这些第三方调解机制,避免医患面对面激化矛盾。一旦发生医疗事故,程序走完后,患者能尽快得到赔付,有章可循,保护了医患双方。

业内人士认为,医疗责任险作为第三方力量,可实现保险机制与人民调解机制的有效结合,将医疗纠纷处理,从医疗机构内转移到医疗机构外,实现依法依规调解、处置和理赔。有利于医疗风险分摊,引导医疗机构转变观念,提高医疗风险防范意识。

理赔程序一般分七步走

1.受理审查。接到医疗机构报案后,如果有需要,工作人员应在60分钟内到现场,受理纠纷。

2.宣传告知。受理后,书面告知患方权利和义务,引导医患双方妥善处理纠纷,需要医疗事故鉴定的,告知当事人。

3.调查取证。“案管中心”组织调查取证工作,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鉴定,重大案件可以邀请社会监督员参加。

4.解释答复。在5日内告知医患双方初步调查结果,做好解释答复工作,医患双方对调查答复结果有异议的,“案管中心”建议双方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5.协商调解。调查取证等程序走完后,确定医疗机构方有差错、过失、或构成医疗事故应承担责任的,“案管中心”代表医疗机构与患方理赔协商。

6.理赔核算。经医调委等机构调解,医患双方达成协议的,或由法院调解、判决的,“案管中心”经过相关程序后,向患者支付赔款。

7.反馈报告。整理相关信息,向相关医院反馈,提出防范建议和意见。

延伸阅读

一、保费由医院自行支付,各医院保费不同

据了解,目前,保费由各医院自行支付,每家医院的保费也不尽相同,从几十万到上百万不等。其保费是根据自身的级别、门诊量、住院人数、单次理赔上限、全年理赔总上限等多个因素来浮动的。

二、理赔范围不限于医疗事故

据了解,医疗责任保险的理赔范围不限于医疗事故,包括多种情形,业内人士表示,这些情形基本上涵盖了日常诊疗中遇到的医疗纠纷。

比如,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活动中,未向患者或亲属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

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护理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造成的患者损害,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

患者或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规范的诊疗护理,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存在过失的;

医疗机构非故意违反有关诊疗护理规范的;

在相应期限内,医疗机构在从事资格相符的诊疗护理过程中无过错,但发生了无法预料、不能防范的医疗意外,造成患者损害的,保险公司也负责做出相应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