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正式出台

18.08.2016  01:10

校外托管:不能与危险品同在一栋建筑内

东莞时间网讯 (全媒体记者 高志全)为规范本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管理,促进中小学生身心 健康 和安全成长,17日召开的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东莞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对照原办法,新办法将机构名称由“学生接送站”修改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将校外托管机构的设立纳入民政局“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登记或备案管理;对校外托管机构的选址、场所、工作人员、安全保障义务等要求作出规范;明确“属地管理、属地负责”的管理体制。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校外托管

新办法的发展方向是鼓励社会力量通过自行设立、合作设立等方式设立上规模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并逐步成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主要力量。需求集中的区域,社区应当统一规划学生校外托管机构。   

设立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按以下程序办理:申请人到市社会组织管理局申请办理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或到所属镇(街道、园区)社会事务局(办)申请办理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备案;取得法人登记或备案后,申请人分别到镇(街道、园区)消防部门、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否则,不得开展经营活动。

不能与危险品同在一栋建筑内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不能与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同在一栋建筑内,并确保与危险化学品保持法定的安全距离,严禁设置在污染区和危险区。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在登记、备案时弄虚作假,或违反食品安全、房屋安全或消防管理规定的,由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根据相关部门的处理意见,予以整改或撤销。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违反消防、建筑或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公安消防部门、住建部门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