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6年度东莞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公告

20.01.2017  17:05

为贯彻落实《东莞市建设文化名城规划纲要(2011-2020年)》和《东莞市建设全国现代文化产业名城实施意见(2011—2020年)》,推动全市文化产业发展,根据《东莞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宣通〔2015〕48号)的相关规定,决定开展2016年度东莞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2016年度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和受理

1、凡在我市范围内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拥有自主商标权、符合《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分类规定的文化企事业单位均可申报。所申报项目应符合《2016年度东莞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有关规定(见附件1)。

2、2016年度专项资金项目有关申请表格(见附件2),可在中共东莞市委宣传部网站、东莞阳光网、东莞时间网下载。《申报项目情况简表》请严格按格式填写,不得增加附页。

3、各镇(街)、市属园区宣传办(宣传科教文体局)负责受理在辖区内注册的文化企事业单位的申报工作。

4、市委宣传部负责本系统下属单位的申报工作。

5、市文广新局负责本部门主管的文化企事业单位的申报工作。

二、审核和报送

1、各镇(街)、市属园区宣传办(宣传科教文体局)负责受理在本地注册的文化企事业单位的初始申报、材料审查和项目遴选工作,会同同级财政、工商、税务、审计、经贸以及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合法、合规和真实性审查,并与镇街财政部门共同出示评审意见;

2、市委宣传部负责本系统下属单位的初始申报、材料审查和项目遴选工作,会同同级财政、工商、税务、审计、经贸以及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合法、合规和真实性审查;

3、市文广新局负责对本部门主管的文化企事业单位的初始申报、材料审查和项目遴选工作,会同同级财政、工商、税务、审计、经贸以及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合法、合规和真实性审查;

4、各有关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项目遴选后,统一报送名城办;

5、市文化产业专项资金评选坚持“产业导向、市场运作、注重实效、公平公正”的原则。已经出台文化产业规划并设立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的镇(街),每个镇(街)可报送项目不超过6个;松山湖(生态园)、沙田(虎门港)、长安(长安新区)报送项目不超过6个;其余镇(街)报送项目不超过3个。各企事业单位不得多头报送项目。(申报配套项目补助、园区(基地)专项补助的不受名额限制)

三、工作要求

1、各镇(街)、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评审工作,认真做好组织发动,从严把握标准,严格审查申报材料,并对申报项目进行核查,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各级宣传、文化、财政、工商、税务、审计部门要认真配合做好审核和报送工作,确保按时完成审核报送任务。

2、各申报单位要按照真实、准确和完整的原则,认真填写相关表格,提供相应材料,必须实事求是,不得虚假申报。

3、申报材料一式四份,必须并加盖单位公章和受理部门公章,各有关单位在受理部门审查意见一栏需要加盖公章。受理部门存档一份,其余三份报送名城办。

4、申报单位要按要求备齐申报资料,于2017年3月3日前报送到各镇(街)宣传办(宣传科教文体局)或市直主管部门。各申报受理部门须将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和遴选项目汇总后于3月10日前统一报送市名城办;地址: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99号市行政办事中心10楼69号;联系电话:22836530。

附件1:2016年度东莞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doc

附件2:申报表格.doc

市文化名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