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水土保持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明起公示
市人大明天(19日)起对《东莞市水土保持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记者梳理发现,《条例(草案)》全文共计三十二条,明确了政府、部门的职责等。其中,明确规定东莞每五年定期组织开展全市水土流失调查,并将公告调查结果向省水利厅备案。
细化禁止从事取土、挖沙、采石具体区域的负面清单
据市水务局水土保持科相关负责人介绍,东莞一直致力于加大水土保持力度,但社会整体水土保持意识仍然淡薄,水土保持工作基础较为薄弱。此外,东莞水土保持工作存在监管责任分散、交叉的情况,需要通过立法加强日常监管,强化管理执法。
该负责人介绍,针对全市水土保持工作情况,《条例(草案)》对政府、部门的职责等具体内容做了明确规定。在水土流失调查开展期限上,《条例(草案)》明确规定我市每五年定期组织开展全市水土流失调查,并将公告调查结果向省水利厅备案。《条例(草案)》还细化了禁止从事取土、挖沙、采石具体区域的负面清单,包括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沟壑边坡、沟头上部及山脊地带,水库库区周边地带,重大基础设施管理和保护范围,湿地区域,以及其他崩塌、滑坡危险区及泥石流易发区。
该负责人进一步介绍,为方便治理,《条例(草案)》参考《东莞市水土保持规划(2016-2030年)》的内容,将全市划分为北部、西部等滨河(海)平原地区和南部、东部等低山丘陵台地地区,并结合各自地理环境特点,就两地区的水土保持重点工作进行了安排。
建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记录制度
记者注意到,《条例(草案)》明确了海绵城市建设以及城市水系统建设要求。该负责人介绍,《条例(草案)》规定,我市应当遵循对城市生态影响最低的开发建设原则,在建设公园、广场、人行道等公共项目时,除必需的硬化措施外,应当种植林草,使用透水铺装、植被缓冲带、蓄水新技术等形式代替硬覆盖,增加雨水蓄渗和利用,拦截泥沙,防止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另外,《条例(草案)》还根据我市水系的具体情况,结合水土保持工作对城市水系统建设作了具体规定。
该负责人介绍,《条例(草案)》还明确了紧急气象预警时采取应急措施及代实施水土保持措施制度。IV级气象预警时,园区、镇(街)应对水土流失易发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采取应急措施及代实施水土保持措施制度。市气象局发布IV级及以上预警时,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辖区内易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及其水土保持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水土保持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应责令责任人当场整改。责任人不明的,所属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采取适当的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损害的发生。而对于因代为实施水土保持措施产生费用的,《条例(草案)》明确指出,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向责任人追偿。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草案)》还明确了要建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记录制度,将生产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相关的设计、监测、监理等单位的水土保持违法行为纳入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全媒体记者 刘召 潘少婷 全媒体编辑 刘承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