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认定办法公布

17.03.2016  11:32

原标题:每年评选一次,每次不超过30家 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可获10万元奖励

  南方日报讯 (记者/戴双城)《东莞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正式公布。根据办法,东莞自2016年起,每年评选认定一批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每年不超过30家。对认定后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须在莞注册超过1年

  《办法》透露,申请企业必须在东莞市注册时间超过1年,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状况、信用状况良好。企业依法纳税,并建有专门的电子商务组织部门,拥有专业人才队伍和完善服务流程,具有健全的质量、技术、财务、风险控制等管理制度。企业电子商务业务经营或服务有规模、具特色,能够带动上下游关联企业协调发展,富有成长性。

  此外,《办法》对申报企业的规模也做了规定。要求申报的网络零售类电子商务销售企业年销售额超过3000万元;网络批发类电子商务销售企业年促成交易规模超过1亿元;平台型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000万元或所运营平台年交易额超过3亿元;支撑型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年主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生活服务型电子商务企业年主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电子商务综合创新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速超过50%,或所经营网站流量年增速超过50%。每家企业只能选择一种类型申报一次。

  以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企业身份申报认定的,需运用东莞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通过平台对接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监管系统。已被认定为国家、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自然认定为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且不占市级评选认定名额。

  获奖企业优先推荐

  《办法》指出,申报企业需填写《东莞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认定申请书》和《东莞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认定申请表》。并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涉及行政许可类商品和服务的经营批准证书等(验原件,交复印件)。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近两年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验原件,交复印件)。以及申报东莞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承诺书和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上年度完税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材料由至镇街(园区)商务主管部门初审,东莞市商务局复审,并由东莞市电子商务专家库评审小组统一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委托东莞市电子商务联合会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组织对候选企业进行现场考察。

  《办法》规定,对认定后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相关部门将帮电子商务示范企业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相关支持项目。东莞市商务局建立与东莞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工作联系机制,定期听取企业意见和建议,协调解决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