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㉚|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再出新执行举措
在执行实践中,被执行人公司明明还在经营,但却只剩一个“空壳”,因无财产可供执行,往往导致申请人的债权无法得到有效保障。为破解该执行难题,近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茶山人民法庭(以下简称“茶山法庭”)创新执行举措,通过“预审计”通知措施,妥善处理3宗执行案件,有效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执行人“账面”资产不足
2013年11月,3名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东莞市某食品公司分别签订《物业使用权租赁合同》,约定租用被执行人负责管理的物业。随后,3名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因租赁合同产生纠纷,起诉至法院后,法院判决合同无效,被执行人须向3名申请人返还款项共221万元。
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一直拒不履行法定义务。2021年3月至6月,3名申请人分别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由茶山法庭的执行法官董泽负责。
在该执行案件的办理过程中,董泽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初步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仅冻结账号余额10万多元。被执行人向法庭申报财产时也仅承认公司只剩下该10万多元。但申请人反映,被执行人一直正常经营,因此极有可能隐瞒了财产线索。双方各执一词,案件一时陷入执行僵局。
“预审计”措施显成效
在后续调查中,董泽深入了解被执行人股权结构,发现其结构复杂,存在多个关联方:香港A公司全资控股东莞B公司,东莞B公司全资控股东莞C公司,东莞C公司全资控股被执行人。因此,董泽认为被执行人极有可能存在与关联公司串通隐瞒债权,甚至会与关联方财产混同等情况。
为有效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董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预审计决定书》,要求被执行人提供审计必需的财务证明,并载明拒不提交或不实提交的法律后果。
迫于执行审计的压力,被执行人最终主动联系法院要求履行相关义务。在董泽的主持下,被执行人和3名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执行到位金额221万元。至此,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
将审计与执行有机结合
董泽认为,在执行案件办理中,很多公司的应收账款、到期债权以及各种关联的经济活动十分复杂,公司法人规避执行的手段和方式也更加隐蔽,单纯依靠“静态”的网络查控手段很难查到相应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应将经济管理的审计制度与作为法律管理的执行制度有机结合,创造性地通过委托专业审计部门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审计,有效查明被执行人财产及相关线索,从而对不诚信和不积极履行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和相关责任人形成强大的执行威慑,最大程度保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
文字:尹金钟 通讯员:刘伟乐、高子涵
编辑:张东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