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影响公园广场秩序 活动组织者最高罚千元

03.11.2015  12:29
原标题:影响公园广场秩序活动组织者最高罚千元

  有影响公园、广场正常秩序的行为,由城市综合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图为莞城文化公园,一名年轻人跨出栏杆,踩在鱼池边的滑石上,侍机捞金鱼。 胡国球 摄

  11月2日,本报报道了市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公布《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详见东莞观察AII03版),邀请公众参与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比此前9月25日市法制局公布的《征求意见稿》发现,该草案由原来的6章51条,增加至6章62条,并对多处条例内容作了详细规定与修改。

  其中,包括取消“缴纳挖掘回填工程质量保修保证金”,并将掘路修复工程的质量保修期,由原来6个月延长至1年;新增了公园绿地保护内容,7种行为不得实施,影响公园广场秩序的,城管部门可予罚款。

   条例内容增加了9条

  东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介绍,《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由市城管局委托多所大学的第三方专家参与草案起草,至今已十易其稿。南方日报记者对比发现,《征求意见稿》由原来的6章51条,增加至6章62条,对城市道路挖掘计划、开挖要求等多处内容作出了详细的修改。

  从市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来看,草案明确拟赋予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对城市道路、城市桥梁、城市照明、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城市户外广告、燃气、集中供热等城市管理公用设施实施的规划、服务和管理活动以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

  在建设管理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应当配备质监、安监专业技术人员,做好城市照明、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燃气、集中供热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安全监督、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其中,城市管理公用设施的养护、维修可以引入市场运行机制。

   取消回填工程质量保证金

  《征求意见稿》提出,由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统一制定城市道路挖掘计划。设在城市道路上的供水、排水、燃气、供电、通信、供热等各类管线产权单位,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于每年1月和7月分别报送当年上、下半年的管线敷设计划报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

  同时,拟规定因埋设线路发生故障需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挖掘城市道路主体工程施工完毕,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恢复城市道路,并经城市综合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通行。

  值得一提的是,该《征求意见稿》取消了“缴纳挖掘回填工程质量保修保证金”一做法,掘路修复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为一年。

   新增公园绿化保护内容

  在东莞,随处可见的各类公园已经成为这座城市生态绿变的标签。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东莞全市共拥有13个湿地公园、以及1210个公园和广场,几乎每家每户出门500米便可见休闲公园。

  为此,《征求意见稿》在删减了“城市综合管理指导协调机构”具体内容的同时,特别新增多条关于公园绿化保护的具体条例。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六条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公园绿化,在公园绿地范围内不得实施7种行为。其中,包括采摘或损害树木、灌木或植物的幼芽、花蕾和叶片;在树木上涂、写、刻、画,攀、折、钉、拴树木和悬挂重物;丢弃瓜子壳、果皮、塑料袋、饭盒等废弃物;烧烤、露营、点火、践踏植被;收集、移走、砍伐任何植物或植物的组成部分;开采、挖掘、发掘或移走任何土壤、沙土;其它破坏城市绿化的行为。

  否则,对影响公园、广场正常秩序的,由城市综合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属于集体活动的,对活动的组织者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对损坏、盗取各类管线、井(箱)盖、沟盖或其他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处罚。(郭文君 黄少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