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拟规定农民个人建房总面积不超600㎡

14.04.2015  09:49

东莞时间网讯  日前,《东莞市农民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办法》,农民住房改造建设需遵循集约用地原则,严格限制占用耕地建住宅,非房地产项目配建的安置房一律不得将安置房作为商品房对外销售。

最引人瞩目的是,农民个人建房将严格控制建设标准,其中住宅基底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住宅建筑总面积不能超过600平方米,层数不大于四层。

非房地产项目安置房:

一律不得作商品房对外销售

办法》规定,拆迁安置房是指因“三旧”改造、城镇建设而实施土地和房屋的征收、收回或收购时,为保障被征收、收回或收购房屋所有权人的居住需要而建设的安置保障用房。

安置房可以采取政府统建、改造主体配建、农村(社区)集体自建或与其他单位合建等多种方式进行建设。安置房建设用地要尽量使用原改造用地,涉及拆旧腾挪并能实现复耕的可以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按省市有关程序向省申请周转指标供应安置房建设。

安置房建设项目可以参照市属重点工程纳入绿色审批通道,使用原有建设用地的安置房项目,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先行动工。《办法》特别强调,非房地产项目配建的安置房,一律不得将安置房作商品房对外销售。

农民公寓:

人均用地不超30㎡不得售租抵押

办法》划定的农民公寓是指根据城乡建设需要或住房改善需要,使用农村(社区)集体土地,由农村(社区)集体和农民共同投资并组织建设的连片、多栋、高层房屋建筑。

根据规定,群众有意愿、集体经济力量雄厚、与村民签订了具体家庭分户、公寓配售和征地拆除补偿协议的村(社区),经批准后可以建设农民公寓。经过市、镇两级调查确认,原村已经没有可适用的闲置用地,才可以申请新增建设用地建设。

办法》规定,农民公寓建设原则上要达到不少于300户或1000人的标准。以村(社区)为单位,农民公寓的人均用地面积不应大于30平方米、人均建筑面积不应大于60平方米,规划的户数规模不应超出签订家庭调整协议后的拟购房并承诺出资总户数的10%,做到一户一宅。

对与农民公寓同步建设的小学、幼儿园、文化体育活动中心和小区内道路等用地,经规划部门审查,可不计入人均30平方米的用地指标和人均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指标。

此外,农村(社区)集体在建设前应制定具体配售方案,配售价格不应低于建设总成本,农民公寓不得销售、转让、出租、抵押,确实需要转让的,由所属村(社区)按其成本价回购。

农民个人建房:

不超过四层且首层不得高于4.5米

记者了解到,农民安居房包括三种形式,其一是指为保障农民的基本住房需求,在土地现状不突破现有村庄范围的前提下,以分散安置的形式,在农村宅基地上改建、扩建、翻建、异地重建的个人建房;二是在政府的统一规划下,由农村(社区)集体统一安排,组织符合条件的农民在现有宅基地上通过自主联合、共同出资建设的联户建房;三是村(社区)通过统筹房源的方式解决农民住房需求的解困房。

根据要求,因为征地拆迁暂时未有拆迁安置房、农民公寓,而且无法使用边角地、插花地等村内空闲地异地重建的,或者因为家庭困难无法自建房或无资金购买农民公寓的,可以选择申请建设解困房。

而在个人建房方面,《办法》严格控制建设标准,其中住宅基底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住宅建筑总面积不超过600平方米,层数不大于四层,第一层层高不得高于4.5米,第二层及以上的层高不得高于3.5米。此外,联户建房采取多户联排等形式,联户建房的户均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链接

社会各界人士,可于2015年4月17日前,将书面意见以传真、邮寄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市委政研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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