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新建改建居住区应配套公办幼儿园和中小学
5月22日,纳入2017年东莞市规章立法计划3个项目之一的《东莞市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开始向社会征求意见。《办法》提出,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应办成公办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普通中小学。开发商可以将配套教育设施的有关情况写进房屋预售合同或现售合同中。但在房屋销售过程中,不得虚假宣传购买房屋可赠送学位等内容。
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应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
根据《办法》,东莞各镇(街、园区)应当根据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以及城镇化发展水平等因素,编制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并报市教育、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报送市政府批准前,还应当将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镇(街、园区)编制或者修改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有关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用地的规定与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的要求不相符的,该控规不予通过。控规中有关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用地的规划安排一经生效,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先行修改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再按照控规的编制程序对控规进行修改。
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用地周边区域的规划与建设,不得影响师生健康,不得妨碍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现有或者规划配套教育设施用地范围内不得兴建与教育无关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和教育用地调整需要,确需占用或者改变配套教育设施用地性质的,应当经市教育、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并根据保障教育用地需求的原则,补偿不少于原有面积的配套教育设施用地。
配套教育设施启用后不得闲置或挪作他用
《办法》提出,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应当办成公办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普通中小学。这些配套教育设施属国有公共教育资源,开发商建设完成后,应当无偿将配套教育设施的土地使用权和不动产所有权移交镇(街、园区),不得转让他人,或者进行分割、出租、抵押、改变用途等活动。
由开发商建设的配套教育设施,应当与新建、改建居住区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开发的新建、改建居住区项目,配套教育设施应当与第一期居住区项目同步建成交付使用。配套教育设施未与居住区项目同步建成的,或者建设不符合相关建设设计规划和标准的,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证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启用后,应当按照教育用途进行使用,不得闲置或者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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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刘自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