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明确城市更新“旧项目”处理措施

27.09.2019  23:52

市自然资源局9月26日印发《东莞市城市更新“旧项目”处理措施》(以下简称《措施》),将我市城市更新“旧项目”具体分为政府主导改造、土地权利人自改和村企合作改造“旧项目”三类,并明确了三类“旧项目”的项目范围和处理措施。

2018年8月,东莞发布《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全力推进城市更新提升城市品质的意见》(以下简称《深化改革意见》),对于新形势、新机遇下城市更新工作进行布局,对城市更新工作管理机制进行改革转变,全方位提升城市品质。该《措施》是为贯彻落实《深化改革意见》,按照相关文件“新项目新方法、旧项目旧办法”要求,妥善处理城市更新“旧项目”,维护政府公信力和各方合理权益。

政府主导改造“旧项目”的范围和处理措施

政府主导改造“旧项目”是指《深化改革意见》印发前已按“旧办法”进入审批程序但未供地的政府主导改造项目,具体包括清溪镇建材城改造项目(一期)等54总项目。

按照《措施》,这批项目不受“新办法”影响,按审批节点切换到“新项目”处理。处于“旧办法”的改造单元批次计划阶段,可继续按“旧办法”完成改造单元批次计划审批和控规调整审批,或直接按照“新办法”编报更新单元划定方案;改造方案、征地方案、收地方案、收储方案、供地方案按照“新办法”合并审批,仅供地未批的,直接编报供地方案。

土地权利人自改“旧项目”的范围和处理措施

土地权利人自改“旧项目”是指《深化改革意见》印发前已按“旧办法”进入审批程序但未供地的土地权利人自改项目,具体包括东城主山旺盈地块等144总项目。

措施》明确,土地权利人自改“旧项目”继续按照“旧办法”完成审批程序,改造方案、征地方案、收地方案、收储方案、供地方案等相关审批事项合并审批,并在一年内申请供地。

村集体作为主体自改但缺乏能力实施的“旧项目”,可以在确定规划建设条件和村集体补偿条件的情况下,申请交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政府主导或单一主题挂牌招商模式改造,可不受“新办法”中的面积要求限制,两年内申请土地挂牌或挂牌招商。

村企合作改造“旧项目”的范围和处理措施

对于村企合作改造“旧项目”,具体分两类:一是在政策规定时间前已确立合作关系但未供地的村企合作改造项目,具体包括莞城天源电脑城等61宗项目;二是在政策规定时间前未确立合作关系但《深化改革意见》印发前已按“旧办法”进入审批程序、未供地的计划采取村企合作改造模式改造项目,具体包括清溪鹌鹑薮村改造项目等63宗项目。

措施》明确,在政策规定时间前已确立合作关系的村企合作改造“旧项目”,继续执行村企合作改造模式,按照“旧办法”办理,改造方案、征地方案、收地方案、收储方案、供地方案等相关审批事项可合并审批,仅供地方案未批的,直接编报供地方案。有项目应于一年内申请确认主体,两年内申请供地。但要确认改造方案的实施主体。

在政策规定时间前未确立合作关系的村企合作改造“旧项目”,除此前特别批准的长安锦厦陶瓷市场、石碣上一村等两总试点项目外,不适用村企合作模式改造,但可继续按“旧办法”完成单元批次计划、控规调整等有关审批流程,在确定规划建设条件和村集体补偿条件后,按政府主导或“新办法”的单一主体挂牌招商模式改造,可不受“新办法”中的面积要求限制,两年内申请土地挂牌或挂牌招商。

■名词解释

1.“旧办法”:《东莞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与《东莞加强“三旧”改造常态化全流程管理的方案》等系列政策。

2.“新办法”:《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全力推进城市更新提升城市品质的意见》及其配套政策。

3.在政策规定时间前已确立合作关系:指按省、市相关政策要求,房地产类、非房地产类村企合作改造项目分别于2005年11月13日前、2016年9月14日前签订合作协议并通过集体民主表决确立合作关系。

全媒体 刘召 潘少婷 覃志杰/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