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没过户会带来麻烦!东莞有间沐足阁没过户遭法院查封

07.08.2016  02:43

抵债来的沐足阁遭法院查封

原来是没及时过户惹的麻烦

法院认为方某对该沐足阁未及时办理新的登记手续存在过错,查封并不违规

东莞时间网讯 (记者 黄澄献 实习生 陈金莹)购置财产后,如果没有及时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或许会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昨日,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宗案件。

2015年12月,市第一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某与被执行人余某一案过程中,查封了一家沐足阁的部分财物等。登记资料显示,该沐足阁于2012年12月21日经核准成立,登记的经营者为余某。案外人方某及朱某、吴某、陈某对上述财产被查封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认为以上被查封的财产并非属于余某所有,要求法院解除查封。

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不成立,予以裁定驳回。方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将余某、谢某列为第一第二被告人。

原告方某说,该沐足店创立时,实际由余某、朱某、吴某、陈某四人共有,每人各占25%的股份。由于四人同为老乡,在办理个体户工商登记时,协商以余某的名义进行登记。2013年,余某向方某借款48万元,由于无力偿还,双方于2014年2月15日达成协议,将余某名下的案涉沐足阁的25%份额用于抵债,现沐足阁的权利应由实际合伙人原告方某及第三人朱某、吴某和陈某享有。

方某的代理人当庭提交了借款借条、还债协议及代持股协议、沐足阁的股东协议等佐证。而余某在工商局的登记暂不变更,为名义上的经营者,但不得私自注销沐足阁的任何证照,沐足阁每年支付其2万元作为报酬。

谢某的代理人则辩称,经现场调查,沐足阁的员工称老板只有一个,就是余某。“方某涉嫌和余某及第三人串通,意图就是为了逃避被强制执行。”

该案经法院审理,当庭宣判。法院认为,因原告方某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对案涉财产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故对其提出的中止对沐足阁相关财产的查封等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驳回其所有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未及时办理新的登记手续存在过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本案中,虽然方某主张自己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已与第三人实际控制并经营案涉沐足阁,但未能提交相应的证据佐证。退一步而言,即使方某所言属实,2014年至今超过2年的时间,方某并未重新申办新的个体工商户或合伙企业等,因此,法院认为,方某对未及时办理新的登记手续存在过错,故法院对案涉财产的查封、执行并不违反前述规定。

此外,方某与余某之间签订的还债协议、代持股协议只是其内部协议。综上,法院驳回了方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