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3日起,东莞校车要符合新安全管理办法

17.08.2021  18:41

记者从市教育局获悉,8月23日起,东莞市将实施新修订的《东莞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至2026年8月22日止,有效期5年。

据了解,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东莞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已于去年到期。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校车管理规定和要求,市教育局全面总结和梳理原《东莞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实施五年以来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吸纳了周边地市好的做法,再次对有关条款修订完善。对比原《办法》,新《办法》共修订条款24条,其中新增条款4条,修改完善条款20条。

市教育局表示,新《办法》将进一步堵塞管理漏洞,健全我市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强化我市校车安全有序规范管理。下来,市教育局还将联合市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等部门就进一步贯彻落实新《办法》的要求,制定更加细化可行的工作措施,不断提升我市校车安全管理水平,保障广大学生乘坐校车安全。

▲桥头全面加强校车安全大检查(资料图)

引导学校减少自主运营的校车

对比原《办法》,新《办法》新增对校车运营企业准入条件的有关条款。

新《办法》明确,依法在我市设立的校车运营企业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直接从事校车服务行业经营行为的实体;有100辆以上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内的标准校车;配备不少于100平方米办公场地及具有封闭式管理的停车、维修保养场地,自有场所或签订规范的场地租赁合同;具有完善的管理机构,配备公司负责人、财务人员、车队长、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的管理人员;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且关键岗位从业人员有相应的从业经历等。

同时,新《办法》特别明确:引导学校减少自主运营的校车,转为购买校车企业服务;鼓励学校举办者(投资人)以参股(控股)方式投资成立专门的校车运营企业。市教育局表示,此举将有效规范全市校车运营秩序,完善校车运营服务监管机制,引导校车运营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资料图)

全市校车使用许可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

新《办法》还进一步整合了校车类别。新《办法》明确,校车类别由原来的A(学校自营校车)、B(村社区集体组织自营校车)、C(道路运输企业校车)、D(校车运营企业校车)等四类校车整合为学校校车和校车企业校车两类。

其中,取消B类村(社区)集体组织运营校车,此类校车将通过向校车企业购买服务或车辆报废淘汰等形式进行过渡,并于2022年12月31日全面退出校车运营;整合C类校车和D类校车归为一类,统称为校车企业校车,更有利于对校车企业的校车进行日常监管。

此外,参照我省周边地市的做法,新《办法》对取得校车使用许可有效期最高年限统一确定为:不得超过3年。市教育局表示,此举一改过往我市各镇街校车使用许可有效期限审批标准不一的情况,进一步明确校车使用许可年限要求,规范校车许可审批工作。

拥堵时交警应疏导运载学生的校车优先通行

记者梳理发现,“保障学生人身安全”的目标体现在新《办法》的诸多条款中。

新《办法》明确,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学校和校车企业不得要求校车驾驶人超员、超速驾驶校车。校车运载学生过程中,禁止除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以外的人员乘坐,不得安排学生乘坐。

新《办法》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遇交通拥堵的,交通警察应当指挥疏导运载学生的校车优先通行。

此外,校车运载学生,可以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不过,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同时,如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遇有雾、雨、沙尘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新《办法》还要求,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运营企业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校车载有学生时,校车驾驶员、随车照管人员不得同时离开校车。校车驾驶人不得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文字:刘召

摄影:桥头通迅员/图

编辑:王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