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案例分析:赠孙房产未办过户就离世 有效吗

30.10.2015  10:13

10月28日上午,东莞中院推行的“程春华新型独立合议庭”集中开庭审理案件,一个上午当庭宣判多宗案件,效率大大提高。(记者 梁清 摄)

叔叔以合法继承为由争夺房产,二审认为赠与合同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就发生法律效力

爷爷生前赠与孙子的房产,没有及时办理过户手续,被叔叔和姑姑通过诉讼的方式继承。为要回爷爷留下的房产,侄子将叔叔和姑姑告上法庭。最终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爷爷赠与孙子房产的合同经过公证后,可认定是双方真实意愿表达,合法有效,直接拿着赠与合同到产权变更机关登记就好了,无需法院判决,随即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起诉。

赠与孙子的房屋被儿女继承

家住东莞的李某夫妇俩,育有多个子女,李某夫妇俩名下各有一块土地。

2012年9月19日,祖父李某通过公证的方式将上述房产所占有的份额赠与孙子李某容。同日,李某容的叔叔、姑姑与妹妹公证放弃对李某老伴遗产的继承权利。合同签订后,李某容将上述房产办理过户过程中,爷爷去世,更名手续未能完成。叔叔、姑姑通过诉讼继承了爷爷名下该房产。

李某容认为应该将房子还给他,坚持继承的叔叔、姑姑认为,签订《赠与合同》前,爷爷愿意赠与的条件是孙子及其家人要照料爷爷,但合同签订后,他们没有尽心尽力照顾爷爷,还想索要爷爷的其他土地、房屋和钱财,所以拒绝办理涉案房屋过户手续。

李某容只好将上述二人告上了法庭。

一审:还未过户,赠与人已死亡  赠与合同效力终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赠与合同纠纷。本案争议焦点为:坚持继承的叔叔、姑姑是否负有履行《赠与合同》的义务,将所继承的房屋权益份额过户登记给李某容。从物权的归属及效力上看,虽然《赠与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愿表现,但至爷爷死亡长达一年多时间里,双方一直没有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故《赠与合同》不具备产权转移的效力,物权没有发生变更。且已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确认了二人拥有爷爷遗产的部分权益份额。所以,二人是因继承爷爷的遗产而依法取得案涉房地产,而非因继承《赠与合同》的权利而取得该房地产。基于以上分析,足以认定坚持继承的叔叔、姑姑不负有履行《赠与合同》中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的义务。李某容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驳回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不应受理此案  更不应作出实体判决  撤销原审判决

28日,东莞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程春华独立新型合议庭”审理后认为,赠与合同,只要属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就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双方已到公证处公证,应认定真实意思表示。同时,赠与合同没有特别规定要求不动产要办理登记手续或过户手续才发生法律效力,对合同中约定,双方应尽快办理过户手续,催促双方尽快办理过户手续,不能认定为是否已过户的合同生效要件。

所以,被赠与人直接拿着赠与合同去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过户即可,无需法院判决。一审法院不应该受理此案。综上,判决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起诉。

有法律人士解释,如果不动产登记机关拒绝办理过户,当事人可以寻求法律途径解决;已经生效的涉及继承的判决问题,如果办理过户时有障碍,法院不可能通过本案进行评价及处理,当事人只能通过正当法律程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