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法院发布典型知识产权侵权案例
在第18个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4月24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社会通报了2018年东莞地区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状况,并发布了相关知识产权侵权案例。
在此次公布的案例中,有涉及夸大宣传被判不正当竞争,也有违反保密义务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商标权等典型案件,对企业和公民提高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和意识有着较强的示范意义。
案例1:
公司法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
复制发行他人美术作品被判3年
2016年8月,东莞滔海塑胶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国,未获CCA and B,LLC(希赛恩博有限公司)授权,在东莞市凤岗镇生产、销售圣诞精灵玩偶。2017年3月20日,市第三法院经申请对吴某国侵犯著作权一案进行证据保全,在滔海公司厂房内扣押了6种颜色共2930个圣诞精灵玩偶成品,共约价值29300元。
市第三法院认为,吴某国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的美术作品达2930个,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判决吴某国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吴某国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市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处理合法,遂裁定维持原判。
法官建言
自然人或企业在投资创业、从事生产经营时往往忽视著作权问题,导致容易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发生。自然人或企业要有守法意识,不要为营利目的故意去从事侵犯著作权的活动,生产经营的产品一定要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有合法的知识产权来源,生产经营者要对知识产权来源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案例2:离职员工违反保密义务被判赔偿
曾某杰是东莞雨枫林公司业务员,并签署了保密协议,对雨枫林公司商业秘密有承担保密的义务。2017年12月20日,离职不到一个月,曾某杰就与雨枫林公司的客户发生交易。东莞雨枫林公司认为曾某杰离职后没有遵守保密协议的约定,并利用在职期间从该公司处获取的客户名单、经营渠道等深度信息,从事与东莞雨枫林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遂提起诉讼。
市第二法院认为,曾某杰利用的客户信息,是雨枫林公司经过多次交易经营积累而来的客户资源,是能给雨枫林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客户信息,具有价值性。从雨枫林公司与曾某杰签订的协议来看,协议约定了客户信息属于商业秘密范围,曾某杰有保密义务,雨枫林公司采取了有效的保密措施,该客户信息具有保密性。曾某杰在离职后违反保密协议使用了雨枫林公司的客户信息,曾某杰的行为构成侵犯雨枫林公司的商业秘密,应停止侵权,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官建言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累积的客户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品需求、产品内容、产品价格、交易习惯、汇款方式等特殊信息,具有秘密性和价值性。企业和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并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故该客户信息满足了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构成了商业秘密。员工应遵守保密协议,不能侵犯企业的商业秘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3:及时封存证据 权利人获胜诉
叶胜明是天勤公司的工程师,双方约定如叶胜明掌握天勤公司的商业秘密,叶胜明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后叶胜明离开天勤公司入职龙天公司。天勤公司认为龙天公司和叶胜明侵害天勤公司的商业秘密,遂提起诉讼并申请证据保全。
市第一法院在龙天公司的营业场所进行了证据保全,保全证据包括叶胜明工作所使用的计算机以及两台影像测量仪。经司法鉴定,天勤公司案涉技术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龙天公司的案涉测量仪所涉及的相应技术与天勤公司的技术信息比对,秘点中有16项构造相同、8项构造实质相同、1项构造不相同。市第一法院确认龙天公司、叶胜明存在侵害天勤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遂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行为;并赔偿天勤公司300000元。两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市中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建言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权利,对企业的发展极其重要。员工在负有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应依约定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本案龙天公司与叶胜明通过不正当手段侵害了天勤公司的商业秘密,依法需承担相应的后果。天勤公司在起诉后通过申请证据保全,及时封存了相关证据,这也是天勤公司权利最终能得到保护的重要之处。
记者 王子玺 通讯员 安燕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