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男子犯污染环境罪 获刑一年九个月

25.09.2015  11:48

东莞时间网讯   湖南籍男子张某章在黄江镇经营一无牌氧化厂,将未经处理的含重金属污染废水直接排放出厂外,经环保部门检测,其重金属含量远大于排放限值,其中总锌超排放限值459倍,六价铬超排放限值100倍。市第三人民法院日前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章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3年11月份开始,被告人张某章在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在东莞市黄江镇经营一无名氧化厂。在生产过程中,该氧化厂将未经处理的含重金属污染废水直接排放出厂外。2014年5月8日,环保部门对该氧化厂直排放口排放的废水进行采样检测,根据《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3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该直排放口的PH超标、悬浮物排放限值超2.4倍、化学需氧量超排放限值0.2倍、总氮超排放限值3.2倍、总磷超排放限值29倍、总铜超排放限值1.4倍、总锌超排放限值459倍、总铁超排放限值3.1倍、总铅超排放限值1.5倍、总铬超排放限值27倍、总镍超排放限值44倍、六价铬超排放限值100倍;氨氮、氟化物、总氰化物、石油类、总镉、总银、总汞污染物项目符合排放限值。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现场勘验材料、环境监测报告、环保局执法材料等证据材料,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张某章无视国法,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含重金属的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上,被告人张某章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无异议,未提出辩解意见。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已关闭工厂停止生产,认罪态度好等辩解意见。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张某章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含重金属的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某章归案后能自认其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法院予以采纳。最终,视被告人张某章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作出以上判决。

说法

加强普法和执法力度

打击环境污染违法行为

2013年6月8日,“两高”公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使环境污染犯罪入刑门槛大幅降低。本案是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宣判的首宗污染环境罪案。本案主审法官认为,要从根本上减少环境污染行为,除了需继续加大普法力度,让企业知法守法、合法经营,更要加强环境执法,加大对环境污染违法行为、特别是涉刑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让污企老板付出违法代价,给企业经营者予以震慑。

释法

污染环境罪

污染环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罪名作出补充规定,取消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为“污染环境罪”。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该罪的具体内容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污染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